Wong Yu Cho Polly t/a Marco Polo and China Overseas Technical Development 訴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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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汪先生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汪先生準備上訴本席在2006年12月21日拒絕汪先生上訴高聆案官撤銷原告人申請擱置此訴訟程序。汪先生今天向法庭指出,他曾經向稅務局提出數項和解全部訴訟,包括此訴訟及其他訴訟的方案。汪先生指出,他同意本席在上一次聆訊間曾經建議他與稅務局和平地解決他與稅務局關於稅務問題的爭拗。實際上汪先生指出,他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也有數宗訴訟是與此案有關的。這些訴訟包括他控訴稅務局的數位職員處理他的稅務評估的手法不當,以及律政司署在代表稅務局進行處理此宗訴訟的案件中有誤導法庭的嫌疑等等。

Case No.DCCJ 4492/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49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4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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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WONG YU CHO ROLLY t/a  
  MARCO POLO and CHINA OVERSEA TECHNICAL DEVELOPMENT  
   
被告人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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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2日

宣判日期:2007年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月22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汪先生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汪先生準備上訴本席在2006年12月21日拒絕汪先生上訴高聆案官撤銷原告人申請擱置此訴訟程序。汪先生今天向法庭指出,他曾經向稅務局提出數項和解全部訴訟,包括此訴訟及其他訴訟的方案。汪先生指出,他同意本席在上一次聆訊間曾經建議他與稅務局和平地解決他與稅務局關於稅務問題的爭拗。實際上汪先生指出,他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也有數宗訴訟是與此案有關的。這些訴訟包括他控訴稅務局的數位職員處理他的稅務評估的手法不當,以及律政司署在代表稅務局進行處理此宗訴訟的案件中有誤導法庭的嫌疑等等。

2.汪先生提出,若能圓滿地全部把這些訴訟及爭拗一併完全解決,便不用雙方勞神勞力、花費時間繼續作出爭拗。他更指出,稅務局甚至在2006年12月29日還把一份份的文件送遞他的手中,是關於調查與他有關係的公司的稅務及他在營商上的稅務問題。他對此等行動感到非常不滿。汪先生今天指出,法庭應當批准他的申請,擱置此訴訟,令他可以與稅務局達成一理想的協議,和解此訴訟。

3.代表稅務局的律政司司署的黃律師向本席表示,根據他所得到的最新指示,暫時並沒有任何對於汪先生的稅務安排的建議有任何和解的方案達成,而且成功的機會不大。再者,汪先生被稅務局的最新評估的數目已經超越此訴訟的八十多萬元。原告人汪先生在庭上指控,他曾被稅務局職員及稅務局對他所採取的行動,例如在2006年12月29日送他一沓重甸甸的文件是關於他的商業上的債務問題。

4.我了解汪先生的不滿情緒,我更明白汪先生是有試圖與稅務局達成和解的方案,但此等商討和解的程序並不屬於此訴訟的程序部分,而且,正如我在12月21日的判案書中指出,此訴訟經已完成,只欠訟費評估及執行周法官的命令還未完成,就算汪先生與稅務局商討關於和解的問題極有成功的機會,除非得到雙方的同意外,法庭的程序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而法庭亦不會因為雙方正在商討和解方案而因此命令訴訟必須暫停或擱置。

5.關於汪先生要求擱置訴訟的原因,我已在12月21日的判案書一一列出,我亦有解釋當天裁決的理由,我不再在此重複。而今天的聆訊只需決定汪先生的上訴訟是否有成功的可能。申請上訴者要求上訴許可權時,必須提供足夠良好的上訴理由,以支持他的上訴是有良好的成功機會。

6.經過考慮汪先生所提供的理由,我並不認為汪先生經已提供了足夠良好的理由,令我相信他有成功上訴的機會。因為汪先生的12月21日的上訴是試圖推翻高聆案官在10月11日、10月13日的裁決,而此種申請(即汪先生去年10月11日的傳票)不是經過審訊提供證據性質的證人作供一類的審訊,只是程序上的申請,而此等程序上申請的裁決,是經過聆案官或法官的酌情權考慮雙方提供的理據而決定的。

7.根據上訴庭所提供的先例及指示,上訴庭不會在一般涉及聆案官或法官因酌情權的考慮而作出決定的案件,加以隨便更動,若上訴庭接納該聆案官或法官,是根據法律及司法程序的規條而作出的決定。若聆案官或法官未有根據法律程序及法例作出決定,或未有考慮一些法官或聆案官應該考慮的事實根據或程序根據,或者聆案官或法官在使用酌情權當時的決定犯了明顯地的錯誤,或在評估事實或程序之時犯了嚴重或忽略了嚴重或重要的事實,那上訴庭才會作出上訴批准。

8.在汪先生今日的申請中,明顯地,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因為他希望有多一點時間可以與稅務局的職員或稅務局長商討和平解決他全部的訴訟,與稅務局在他個人及商業上的稅務問題有一個徹底的和解。我相信汪先生是有誠意的,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或法律程序的問題,法庭是不能夠因為雙方或單方面的和解意願,而不理會另一方的反對,強迫雙方擱置訴訟或執行命令。

9.因此,我不相信汪先生的上訴申請在上訴庭上會有任何勝訴的機會。因此,他的申請是被拒絕,並且,原告人需要支付被告今天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司作出評估。

10.當然,在此段時間內雙方仍然有自由去作出商討和解,但在法律上,程序上,我需要拒絕你的申請。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Mr Louie WONG,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