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Yu Cho Rolly t/a Marco Polo and China Overseas Technical Development v.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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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向本席提出上訴,要求本席推翻黃敬華聆案官在2007年10月29日所作出的命令。

Cited by 15 cases

Case No.DCCJ 4492/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49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44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WONG YU CHO ROLLY t/a
MARCO POLO and CHINA OVERSEA
TECHNICAL DEVELOPMENT
 
   
被告人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耹訊日期:2008年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月29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向本席提出上訴,要求本席推翻黃敬華聆案官在2007年10月29日所作出的命令。

2.在2005年6月20日,周兆熊法官作出命令,要求原告人繳付他因提出推翻反申索判令申請的訟費。在同年9月9日,原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周法官同樣否決申請,並要求原告人繳付有關申請的訟費。

3.在2007年5月9日,黃敬華聆案官就以上的命令作出訟費的評估。根據當日聆訊的謄本,原告人在當日下午4時左右要求離開法庭。黃聆案官沒有反對,而原告人遂離開法庭。黃聆案官當日繼續進行訟費評估的訟費聆訊,而黃法官在當日下午4時26分完成有關的評估聆訊。

4.在2007年7月17日,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證書,確認黃聆案官所評估的金額為$177,730.99。

5.其後原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推翻黃聆案官在2007年5月9日所作出的訟費評估及有關司法常務官的證書。

6.聆訊被安排於2007年10月29日於黃聆案官席前進行。黃聆案官否決申請,原告人不服,向本席提出上訴。

7.原告人提出推翻評估的理由,是他在2007年5月9日的聆訊中身體不適,故此離開法庭。在此情況下,他指黃聆案官不應繼續進行有關的評估聆訊,否則是濫用司法程序。再者,他多次向本席提出整個司法程序對他都是錯誤的,他根本不應向被告人繳付任何的訟費,而法庭以往所作出的命令都是在被誤導的情況下所作出的。

8.本席審閱了2007年5月9日的聆訊紀錄,在聆訊中,原告人多次表現不滿黃聆案官對訟費的裁決。在下午4時左右,他表示不希望「血壓高爆血管」,並希望離開法庭。黃聆案官不反對原告人離開法庭,而黃聆案官繼續聆訊。

9.顯然,原告人在聆訊當日沒有向黃聆案官提出任何押後聆訊的申請。除了他有血壓高外,他亦沒有向法庭提出,他當日有其他的身體不適。在此情況下,黃聆案官沒有作出任何的命令,可以作為上訴推翻的對象。假如原告人當日提出押後聆訊的申請,而黃聆案官反對,這樣原告人便可針對有關的決定提出上訴。可是黃聆案官當日沒有作出有關的決定,黃聆案官當日只表示不反對原告人離開法庭,這並不構成可上訴的決定。

10.黃聆案官當日所作出的決定只涉及訟費評估的金額。假如原告人不滿評估的金額,他可根據《區域法院民事訴訟規例》第62號命令第33條的規定,向黃聆案官提出訟費覆核的申請。可是,他沒有提出任何覆核申請的理據,原告人只是投訴黃聆案官在當日不應繼續聆訊,但黃聆案官認為這不構成覆核的理據。顯然,原告人當日沒有提出任何押後聆訊的申請。他當日只是不滿黃聆案官多項關於訟費的裁決,在此情況下,假如他離開法庭便需要終止聆訊,聆訊便沒有機會完成。本席同意黃聆案官的決定,否決原告人要求推翻評估金額的申請。

11.在本上訴中,對於法庭以往對原告人所作出多項不利的裁決,他都表示不滿。他指他是本案的原告人,不應被視為被告人。在他的申索沒有裁決前,他不應向被告人繳付任何的訟費。可是,這些並非構成不繳付訟費的理據,周法官否決原告人推翻反申索裁決的申請,並要求原告人繳付訟費,黃聆案官只是就有關的命令進行訟費的評估。在缺乏任何關乎評估金額過高的理據下,黃聆案官沒有理由推翻當日的評估。故此,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12.原告人須向被告人繳付5,000元作為本上訴的訟費。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Mr Newton CHAN,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