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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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廣輝經審判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他不服定罪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95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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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日

判案日期:2007年2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廣輝經審判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偷取兩包朱古力。

3.案發當天下午3時許,超級市場的副經理(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先從架上取了兩排朱古力,放在右後褲袋,再取了一膠碗裝芝麻糊、一包魚皮餃和一條雪條,拿在手裏。上訴人咬穿芝麻糊包裝以口吸啜。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店內不可進食,上訴人說::「我而家一路食住出去比錢,得唔得?」上訴人行到收銀櫃枱時,只付了手上之三種貨物價錢,沒有取出朱古力付款。第一證人在店外截停上訴人,上訴人說忘記付款。

4.在警員(第二證人)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說:「我頭先食咗藥,飲咗酒,唔知做吔嘢,不過我諗冇比錢。」第二證人指上訴人當時說話流,沒有頭暈或不舒服的迹象。

辯方案情

5.上訴人呈上精神科覆診咭及精神科藥物,藥袋列明藥物是忌酒的。他指當天早上11至12時,服了6、7粒藥丸,比正常之兩粒為多。其後飲了5罐啤酒,到超市時感到少許頭暈。他意外地撞到貨架,碰碎了朱古力,損壞了芝麻糊而滲漏,便順手把兩排朱古力放在褲袋,然後吃芝麻糊。他只付了芝麻糊及魚皮餃的價錢,離開超市。在門外朋友問他有沒有東西未付款,他才發覺朱古力未付款,回到店內付款,但職員不接受,稱已報警。他從未想過偷朱古力。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

7.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口供,否定他受藥物影響。裁判官指:

(1)上訴人明知藥物忌酒,還在多服兩倍份量下飲了5、6罐啤酒,不合情理;

(2) 若他頭暈,無理由選擇步行到頗遠的超市買食物;

(3) 他稱買食物給朋友吃,但實際上只有一包魚皮餃,芝麻糊及兩包朱古力,不夠三人之用;

(4) 他說頭暈,已記不清楚現場情況,但第一,二證人均指他神情、對話及舉止沒有異常;

(5) 他稱撞到貨架,撞碎了朱古力,但呈堂為證物的朱古力則完整無缺。

8.裁判官指上訴人刻意將朱古力收藏在後袋,只付手上貨物價錢,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超市當時有錄影,但後來查詢時錄影已被洗去。他說若錄影仍存在便會顯示他曾經撞向貨架。因此,錄影帶未有呈堂對他不公。

考慮

10.上訴人在警誡下指自己食了藥、飲了酒,不知自己在做什麼;而他在作供時則指飲酒和藥物令他有少許頭暈,他撞到貨架後順手將朱古力放在褲袋,到離開超市,經朋友提醒,才發覺未付款。

11.無論上訴人提出無意識行為,或無犯罪意圖,甚至只是心不在焉,忘記付款,基礎證據均沿自他本人。裁判官拒納其證供,否定他受藥物影響是有控方證據支持的,亦非超乎事實裁斷者的合理決定。而裁判官以隱藏贓物推論刻意盜竊是正確的。錄影帶沒有呈堂,亦不構成任何不公。因此,裁判官沒有犯錯,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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