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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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廣輝經審判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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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95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日 判案日期:2007年2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廣輝經審判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偷取兩包朱古力。 3.案發當天下午3時許,超級市場的副經理(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先從架上取了兩排朱古力,放在右後褲袋,再取了一膠碗裝芝麻糊、一包魚皮餃和一條雪條,拿在手裏。上訴人咬穿芝麻糊包裝以口吸啜。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店內不可進食,上訴人說::「我而家一路食住出去比錢,得唔得?」上訴人行到收銀櫃枱時,只付了手上之三種貨物價錢,沒有取出朱古力付款。第一證人在店外截停上訴人,上訴人說忘記付款。 4.在警員(第二證人)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說:「我頭先食咗藥,飲咗酒,唔知做吔嘢,不過我諗冇比錢。」第二證人指上訴人當時說話流,沒有頭暈或不舒服的迹象。 辯方案情 5.上訴人呈上精神科覆診咭及精神科藥物,藥袋列明藥物是忌酒的。他指當天早上11至12時,服了6、7粒藥丸,比正常之兩粒為多。其後飲了5罐啤酒,到超市時感到少許頭暈。他意外地撞到貨架,碰碎了朱古力,損壞了芝麻糊而滲漏,便順手把兩排朱古力放在褲袋,然後吃芝麻糊。他只付了芝麻糊及魚皮餃的價錢,離開超市。在門外朋友問他有沒有東西未付款,他才發覺朱古力未付款,回到店內付款,但職員不接受,稱已報警。他從未想過偷朱古力。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 7.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口供,否定他受藥物影響。裁判官指:
8.裁判官指上訴人刻意將朱古力收藏在後袋,只付手上貨物價錢,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超市當時有錄影,但後來查詢時錄影已被洗去。他說若錄影仍存在便會顯示他曾經撞向貨架。因此,錄影帶未有呈堂對他不公。 考慮 10.上訴人在警誡下指自己食了藥、飲了酒,不知自己在做什麼;而他在作供時則指飲酒和藥物令他有少許頭暈,他撞到貨架後順手將朱古力放在褲袋,到離開超市,經朋友提醒,才發覺未付款。 11.無論上訴人提出無意識行為,或無犯罪意圖,甚至只是心不在焉,忘記付款,基礎證據均沿自他本人。裁判官拒納其證供,否定他受藥物影響是有控方證據支持的,亦非超乎事實裁斷者的合理決定。而裁判官以隱藏贓物推論刻意盜竊是正確的。錄影帶沒有呈堂,亦不構成任何不公。因此,裁判官沒有犯錯,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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