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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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她於觀塘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54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4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2年第2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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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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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3年1月29日
判案日期: 2013年2月22日

判案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她於觀塘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這是一宗店鋪盜竊案件。控方指稱,上訴人從貨架先後取了兩個燈膽、一個文具袋、一包衣架、兩條浴巾、和兩條毛巾,放進她帶來的環保袋中,沒有付錢,便離開了。

3.支持指控的證據,主要來自一名店鋪保安員(下稱控方第一證人)。他作證時說,他見上訴人的行為可疑,於是一直跟著她,目睹她將涉案物品放進她帶來的環保袋中。在上訴人離開商店,走了一段距離之後,他截停了她,對她說她沒有為袋中的物品付款。上訴人回應說:「係呀,對唔住,我一時貪心,唔好意思呀,而家俾錢喇。」。報警後警員到場,將上訴人拘捕。

辯方案情

4.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了權利出庭作證。她說:她由2002年開始,精神健康出了問題,曾經看精神科醫生,獲發藥物。不過,她已停止服藥一段時間。到了案發前大約半年,在2011年9 月,她的精神健康症狀再次出現,不過,她沒有求醫。

5.在案發日,因為在家中吸塵時發出的聲響影響家人,家人不滿,她便出了外。

6.在逛街時,見到涉案商店減價,便進內走走。她將打算購買的東西,放進環保袋中。突然,她感覺十分頭痛,和「好嘈」,好像有許多人對她說話,令她很恐慌,想儘快離開,擺脫他們。可是,他們跟著她,並對她說,「唔好喺度,快啲走,快啲走。」。她十分驚慌,不知道發生什麽事,只管走,不知道自己走了到那𥚃。

7.當她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得知事情後,她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對唔住,我俾番錢。」她否認曾說:「我一時貪心。」。

上訴人的精神健康狀況

8.在原審時,共有3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呈了堂。

9.辯方證物D2和D3,是公立醫院醫生為上訴人撰寫的報告。

10.根據辯方證物D2,2004年10月5日,上訴人到東區醫院求診,投訴有幻聽[1],和有被迫害的感覺[2]。她感到恐懼[3],睡眠也不好[4]。她也不快樂[5]和易怒[6],亦有模糊的自殺念頭[7]。當時的診斷為:妄想性精神分裂症[8]。她獲配方藥物,留院至2004年10月13 日。

11.根據辯方證物D3,上訴人在出院後,一直有定期覆診,直至2009年12月15日,沒有依時返回診所後,便一直沒有再覆診。2012年6月5日,她再次求診,投訴在過往兩個月有幻聽,令她驚慌和焦慮,而且也有半年感覺被跟踪和監視。她的睡眠和食慾也不好。她因這些情況懊惱,曾以拖鞋打自己、也曾將頭部撞上牆,不過並沒有自殺的念頭。診斷依然是:妄想性精神分裂症。醫生為上訴人處方了藥物。

12.辯方證物D3,是一位私家醫生林楚明醫生撰寫的報告。這位醫生,除了呈交報告外,還在原審時出庭作證。

13.林醫生指出,以他了解,在2009年2月,因情況理想,醫生容許上訴人不再服藥。到了12月,更因情況穏定,上訴人不用再定時覆診,只要在有需要時求診便可以。

14.到了2012年,上訴人的情況轉差,變得易怒,常與家人吵架。她也感覺被跟踪和監視,也有幻聽的問題。

15.5月12日,她和家人吵架,心情煩亂,以拖鞋拍打手部,令手部瘀傷,更曾以頭撞向牆壁。

16.5月13日,即案發日,在購物時,感覺被跟隨,也聽到聲音叫她快走,在這情況下離開了商店。

17.5月16日,上訴人到林醫生的診所求診。林醫生的診斷為,上訴人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而她很有可能是在2011年9月時病情復發的。林醫生也認為,上訴人在案發時受這疾病影響,才那樣離開了商店。

承認事實

18.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包括下列事情:

(1)  控罪所列的物品,共值236元1角;

(2)  當上訴人被拘捕,和被警誡後她低頭不作聲;

(3)  上訴人身上有現金5,740元。

裁判官的裁斷

19.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信納他所述的是真相,並裁定上訴人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她「一時貪心」。

20.另一方面,他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沒有說服力,並推定她有犯罪意圖,因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1.在上訴時,上訴人由余超卓大律師代表,他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未有仔細分析及詳盡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錯誤地信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2)  裁判官未有仔細及詳盡考慮3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犯了錯誤;

(3)  裁判官未有仔細及詳盡考慮上訴人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況,錯誤地推定她有犯罪意圖。

討論

第一上訴理由

22.余大律師提出了以下事項,力陳不應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信的證人,而裁判官就這些事項的考慮不足,評估有誤。

(1)  裁判官相當看重控方第一證人所述,上訴人曾對他表示,自己一時貪心。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時,初時沒有提及這一句,到了後期,在主控官再三追問後,才說出上訴人曾有這樣對他說。

此外,根據到場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當他到場後,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告訴他,上訴人曾對他說,自己一時貪心。

余大律師的陳詞是,裁判官不應信納控方第一證人這方面的證詞。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這樣交待他的評估分析:

「。。。 。。。辯方質疑PW1說被告曾講「一時貪心」,因為沒有說給PW2聽,但PW1多次重申,被告的確有如此說過,說「貪心」,並不是他向被告提出的。本庭認為PW1如向PW2說漏了這四個字,並不等於被告沒有向他說過,但無論如何,PW1回答問題時率直,沒有誇大,證言沒有無或然性或不可能性。基本的事實辯方也沒有爭議,PW1與被告素不相識,與被告無怨無仇,沒有動機說謊誣告被告人,本庭確信他可靠和說的是真相。」

余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如裁判官所述,多次重申,在主問時只說了兩次,而且初時沒有說。他也批評,裁判官的評估,流於先入為主,分析也欠周詳。裁判官說,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說謊誣告上訴人的動機,這說法也忽略了控方第一證人身為保安人員的身份,並非獨立第三者。

(2)  當主控官向控方第一證人展示證物環保袋時,證人斷言那個並非是上訴人在商店中持有的袋,並明確說出,那個袋比證物的那個大很多。

余大律師的陳詞是:控方第一證人這樣弄錯了,反映他可能將不同事件的情節混亂了。

(3)  控方第一證人堅稱,在警員到場前,上訴人沒有哭。控方第二證人則說,在他到達時,上訴人已在哭。控方第一證人在被盤問時,說自己「睇唔到」。上訴人在警員到達前是否有哭,余大律師的陳詞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不止和控方第二證人的不符,本身也前後矛盾。

2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HCMA191/200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精要地點出裁判上訴應如何處理,她說:

「9.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 l/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24.本席同意,控方第一證人就辨認環保袋那證物時出錯,是一項必須慎重考慮的事情。因為,商店保安員要處理的事故,理應不少,他對證物的辨認出錯,原因是否可能如余大律師所說,是將不同的案件的情節混亂了,而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因為這緣故,誤說上訴人曾告訴他,自己一時貪心,都是必須慎重考慮的。

25.在原審時,余大律師也是代表上訴人的。他在原審時也詳盡地向裁判官作出了上述陳詞。本席沒有理由懷疑,裁判官在評估時沒有顧及余大律師的陳詞。

26.裁判官就誠信評估的裁斷,以本案的證據來說,是他有權作出的,本席看不出,案中有足夠的理由,應干預這個裁斷。

27.根據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說自己「一時貪心」,這是具招認作用的陳述。一個事實裁斷者,必須肯定具招認作用的陳述是真的,才可以採納該證據為考慮依歸。

28.裁判官沒有進一步說明,他是否裁定上訴人這具招認作用的陳述,是否是真的,也沒說清楚,他在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時,是否有倚賴這證據。

29.觀乎裁斷陳述書的整體內容,上文下理,本席難以否定,裁判官在作出定罪裁定時,是有倚賴這證據的。

30.裁定是由一位素有經驗的裁判官作出的,他曾就這具招認作用的證據是否是真的這議題作出考慮和定奪,是合理可期的。可是,畢竟他沒有明確指出,他有這樣做,斷定他一定有這樣做,基礎不算穏固。

31.即使上訴人確曾說自己一時貪心,這是否事實,顧及上訴人的精神健康病況,和她所述她當時的處境狀況,必須細加考慮,才可裁定。

32.裁判官沒有在這方面作出裁斷,在本案的情況,本席難以越俎代庖,為這議題定奪。

第二和第三上訴理由

33.這兩個上訴理由,都和上訴人的精神健康狀況有關,可以一併考慮。

34.在本案中,沒有爭議的是:從2004年至2009年12月,上訴人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政府醫生也有記錄,上訴人會跟隨聲音的指令行事[9]

35.林楚明醫生的證詞是,在案發那段日子,上訴人舊病復發了,病情算是嚴重的,她在案發時受這疾病影響。

36.余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充份顧及各位醫生的報告,也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當時是否受這精神科疾病所影響。上訴人的病情有久遠歷史,並非事後才推說有病的。

3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有這樣的交待:

「被告的版本上面已經說過,不過本庭留意到被告清楚記得整件事情的前後細節,雖然醫生說她有精神分裂症,但他們案發一刻並不在現場,醫生證明被告能答辯,當然有精神分裂並不等於獲准犯盜竊罪。

正如高等法院在上訴案件Suen Kong-shan,HCMA 649/2009的判詞第十五段說:「裁判官正確指出,醫生案發時並不是與被告一起,醫生只是兩個半月之後才檢查被告,所以不能說被告事發當時的狀況。」

再者,被告不只是心不在焉地隨便拿一件東西,而是知情下挑選的,被告把挪取的貨物匿藏在環保袋內,不拿在手,不放在購物籃子內,不放在手推車內,明顯蓄意隱瞞被發覺。店舖只有一個出口,是經過付款櫃面的,被告不會不知道要付款。再者,她並不是因為幻聽而亡命衝出店鋪,就算有幻聽,想離開店舖,她只要把貨品拿出來放在櫃面,甚至放在地上才離開,但她只是拿著隱藏的贓物而離去。被告的版本沒有說服力,並沒有使本庭感到任何合理疑點,沒有削弱控方的案情,本庭推定被告肯定有犯罪意圖。

正如高等法院在上訴案件Chan Kwong-fai, HCMA 6/2007內說:「上訴人在警誡下指自己食了藥、飲了酒,不知自己在做什麼,而他在作供時則指飲酒和藥物令他有少許頭暈,他撞到貨架後順手將朱古力放在褲袋,到離開超市,經朋友提醒,才發覺未付款。無論上訴人提出無意識行為,或無犯罪意圖,甚至只是心不在焉,忘記付款,基礎證據均源自他本人,裁判官以隱藏贓物推論刻意盜竊是正確的,上訴駁回。」

38.余大律師指出,控方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推翻林醫生的專業觀察和意見。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案發時的幻聽情況,是否對上訴人產生影響而導致案件的發生。他也批評,裁判官的考慮和分析,忽略了上訴人的精神健康問題,而以一名正常人的行為作考慮依歸,裁斷難免偏頗。

39.裁判官指出,有精神分裂並不等於獲准犯盜竊罪。就這點,本席沒有異議,入罪與否,視乎證據。

40.裁判官也指出,醫生在案發時並非在場,不能說上訴人當時的狀況。這觀察也是正確的,在考慮案件時必須顧及這情況。但是,這並不表示,在任何情況,醫生的意見,重要程度都是有限的。

41.在本案,上訴人有幻聽的問題,並非是在案發時、甚至之後才發現的,她之前已有這問題,雖然有一段時間病情受了控制,不過,林醫生的判斷是,上訴人在案發前的6個月,病情已告復發,這判斷是沒有被推翻、或質疑的。

42.案中也沒有證據,上訴人的行為,和一個受幻聽指使的人的,是否有二致;也沒有證據,她是否有能力做出裁判官所認為的合理行為。

43.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沒有說服力。顧及他對各名證人有耳聞目睹的優勢,處理上訴的法庭,一般是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這方面的事實裁斷的。

44.以本案的整體證據來說,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版本,理據未夠穏固。期望一個受幻聽影響、不勝要她離開的幻聽壓力的人,在離開商店時付款、或將貨品放下,是合理的嗎?除非有充份證據,包括醫學證據支持,否則本席不認為這是合理可期的。因此,上訴人沒有這樣做,不致顯示她所說的並不存在可能是真的空間。

45.余大律師也指出,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商店提供了購物籃或手推車,裁判官的觀察沒有證據支持。反之,上訴人取了的貨品,裝滿了她的環保袋,這並不支持她在蓄意隠瞞這看法。

46.上訴人可以對事實作出算得上是詳盡的交待,以一個有她這樣的精神健康狀況的人,是否可以這樣做,令人細味,裁判官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不過,案中沒有專家意見,協助法庭在這方面加以評估。單從常理來看,難以否定,上訴人可以記得在幻聽產生前曾做過的事、和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後發生的事的可能性。

總結

47.本席認為,裁判官否定上訴人的說法,理據欠穏。此外,他依賴上訴人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她一時貪心這證據,但沒有裁定這招認是否真的。

48.總的來說,本席同意,定罪裁決並不穏妥,因此裁定上訴得直,定罪裁決撤銷,刑罰擱置,罰款退回上訴人。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談美鈴律師事務所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1] Non-existing voice.

[2] Felt being persecuted.

[3] Felt fearful.

[4] Had poor sleep.

[5] Was unhappy.

[6] Irritable.

[7] Vague suicidal idea.

[8] Paranoid Schizophrenia.

[9] “… … will follow the command of the v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