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in Jing Kian Calvin 訴 Hua Shui Wan Spr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lub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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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公司今天由黃金海代表出席申請,要求法庭批准暫緩執行本席在2006年7月27日所發出之命令。在今天的聆訊,本席已聽取黃先生代表被告公司所作出之陳詞及被告公司所提出之申請理由。黃先生在今天的聆訊更加提供一份他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支持誓章提供給我參考。此份誓章清楚列出被告在申請上訴許可中的種種上訴理由。

Case No.DCCJ 4717/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71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3年第4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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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JIN JING KIAN CALVIN  
   
被告人 HUA SHUI WAN SPR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LUB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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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6年8月16日

判決日期:2006年8月16日

判案書

1.被告人公司今天由黃金海代表出席申請,要求法庭批准暫緩執行本席在2006年7月27日所發出之命令。在今天的聆訊,本席已聽取黃先生代表被告公司所作出之陳詞及被告公司所提出之申請理由。黃先生在今天的聆訊更加提供一份他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支持誓章提供給我參考。此份誓章清楚列出被告在申請上訴許可中的種種上訴理由。

2.趙大律師代表原告人,指出被告的申請押後2006年6月27日的審訊並非初次,而是經過數次而作出的申請,與之前所定在吳美玲法官席前審訊之時的狀況並不相同。趙大律師更提出,原告人實在已經有很多的月份未有收取任何租金,而原告人與被告所立的租約經已租約期滿,因此,法庭提出命令指示被告人需要存入法庭一筆款項,並非只是由6月27日押後至聆訊區區四個月的問題,而是拖欠租金經年累月的問題。

3.本席經過考慮被告人的上訴誓章,我並未察覺被告人有任何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或有任何良好的上訴理由,可以提供被告人有成功上訴的機會。本席經已在2006年6月27日押後聆訊提出條件的判案書中,列出批准有條件押後的理由,並且在2006年7月27日就被告人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權及暫緩執行6月27日的命令之申請中的裁決書,清楚列出否決拒絕被告人申請的理由,但當天本席亦批准被告人可在當天之十四日內存入法庭本席在6月27日所頒下命令的款項,以便被告人可在10月的聆訊作出抗辯,本席不會在此重複該兩份命令頒下的理由。

4.被告人代表黃金海先生在今天提供到上訴法庭的理由,並提出他已得到上訴庭聆案官批准黃先生代表被告公司出席上訴庭的聆訊,可惜直至今日黃先生亦未能得悉上訴庭是否已定下聆訊日期,因此,直至目前,被告人仍未能提供任何良好跡象表示上訴庭會接納其上訴,而基於本席已在6月27日及7月27日所頒下的判案書所列出的理由。再加上今天考慮被告所提供的上訴理由,本席並未發覺被告人有任何新的理由支持被告的申請,本席在6月27日判案書中列舉先例援引所定下的可參考條件,本席已經給予充足的考慮及遵從先例才作出6月27日及7月27日的決定。

5.時至今天,情況未變,理由也未有變,而被告所提供的種種辯據我並不接納,因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充分理由足以證明被告可以有任何成功上訴機會,令暫緩執行2006年7月27日的命令成為必須的或可行的。

6.因此,本席不批准被告的申請,並撤銷被告的申請傳票,命令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向聆案官申請評估。

(法庭與訴訟雙方商討有關大律師證書事宜)

7.批准原告代表律師申請大律師證書。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張炳強律師行延聘大律師Mr Yvonne CHIU代表

被告人:由黃金海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