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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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87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2月7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接受輔導訓練。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承認的事實,案發當日她在超級市場內把一包雀巢巧克力威化的包裝紙撕去及將威化吃掉,及喝掉一枝鴻福堂雞骨草500 毫升飲品及將一條瑞士可樂味糖和一條瑞士白巧克力放進她的手袋裡。貨品總值港幣29 元8 角。她沒有付款就離開超級市場。上訴人後來被警務人員拘捕,警誡下她保持緘默。 上訴理由 3.根據上訴人所寫的書面上訴理由可組織如下: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已參閱所有專業人士所撰寫的報告才作出判處更生中心命令,此乃最適當幫助上訴人改過自身的處罰。 判決 5.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清釗,CACC50/2004一案中指出:
6.根據聆訊紀錄,裁判官曾鄭重考慮判處上訴人接受感化,但首個感化報告以上訴人沒有具體計劃改過店舖盜竊的陋習,而不建議她接受感化。然而,裁判官再度押後獲取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及心理學家報告,以期感化官重新評估上訴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可惜上訴人採取了頗不合作的態度,心理學家認為上訴人對事件採取逃避的態度,不能充分了解她本身的問題,又斷然拒絕接受治療,心理學家認為她重犯的機會高,建議她須在一個嚴格安排的環境(structured environment)接受訓練及心理輔導。 7.感化主任在進一步的感化報告中曾建議上訴人入住開放式宿舍接受住宿訓練,但上訴人亦以不願受約束為由,拒絕此建議。鑑於上訴人採取自我保護態度及運用各種借口去減低刑責,對其習慣性盜竊行為沒有作出深切反省,感化主任再一次不建議上訴人接受感化。 8.裁判官正確指出:
9.所以裁判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就算勉強上訴人接受感化,她亦不能獲益,反之,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及監管對幫助上訴人改過最為有效。 10.上訴人指出她今次犯案,錯在她享用食物後才打算付款,而打算付款時才發現銀包內的金錢不翼而飛。她不是有心偷竊的。上訴人似乎是認為,只要她事後付款,則隨手取過貨架上的食物吃掉的作為,並沒有甚麼大不了。無論如何,她在庭上承認的事實與她書面上訴理由的辯稱存在着不能磨合的分歧。明顯地,她時至今日仍在為其猖獗的作為諸多辯駁,亦應驗了早前的感化主任報告所指,上訴人採取自我保護態度和運用各種借口去減低刑責,彰顯其守法意識極為薄弱。 11.本席認為上訴人本身並沒有珍惜法庭給予她接受感化的機會,上訴人無論在心理學家或感化主任面前均盡顯其冥頑不靈的個性,在以她改過自新的大前提下,更生中心判刑已是最適合的判刑,事實上,就算裁判官判處她以教導所令亦實不為過。 12.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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