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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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申請要求原告人28天內繳付19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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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78號 (原高等院法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5年第863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日 判決書 日期:2007年3月9日 判決書 1.被告人申請要求原告人28天內繳付19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2.本上訴是關於剔除原高院民事訴訟案的傳訊令狀,涉及原告人與被告人有關天水圍美湖居第2座38樓B室及天台的交易。 3.原告人已不止一次就此交易提出訴訟,例如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639號及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94號。 4.原告人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5.本席認為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甚微,所以認為適合判處原告人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6.至於保證金的數額,本席認為19萬元過高。由於上訴案情極為簡單,所以合理數額應為6萬元。 7.本席頒布以下的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李德禮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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