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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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申請要求原告人28天內繳付19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78/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78號

(原高等院法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5年第863號)

  吳紹英 原告人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日

判決書 日期:2007年3月9日

判決書

1.被告人申請要求原告人28天內繳付19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2.本上訴是關於剔除原高院民事訴訟案的傳訊令狀,涉及原告人與被告人有關天水圍美湖居第2座38樓B室及天台的交易。

3.原告人已不止一次就此交易提出訴訟,例如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639號及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94號。

4.原告人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5.本席認為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甚微,所以認為適合判處原告人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6.至於保證金的數額,本席認為19萬元過高。由於上訴案情極為簡單,所以合理數額應為6萬元。

7.本席頒布以下的命令:

(一)    原告人須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金額為港幣6萬元。

(二)    原告人必須在28天之內將港幣6萬元繳存入法庭,在這段期間,上訴程序會暫時被擱置。

(三)    若原告人未能如期提交有關保證金,她的上訴將被撤銷,而原告人亦要支付被告人上訴的訟費。

(四)    今次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李德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