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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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 年 10 月 7 日黃健棠聆案官剔除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該案。黃聆案官命令原告人支付案件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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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378/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 年第 378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5 年第 863 號)

原告人 吳紹英  
   
被告人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 年 5 月 16 日

判案書日期:2007 年 5 月 23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訟費保證金

1.2005 年 10 月 7 日黃健棠聆案官剔除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該案。黃聆案官命令原告人支付案件的訟費。

2.原告人就該判決向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提出上訴。2006 年 10 月 10 日杜法官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3.原告人就杜法官的判決提交上訴通知書。2007 年 3 月 9 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鄧國禎副庭長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60,000。另外,鄧法官命令若原告人未能如期提交保證金,她的上訴將會被撤銷及需要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原告人現就鄧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4.被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原因是原告人經濟有困難,若她上訴失敗,將不能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原告人自己亦承認她的確有經濟困難。原告人至今亦未支付本案黃聆案官判決的訟費,該訟費評定為 $92,301。

5.鄧副庭長行使酌情權,命令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在作出這命令時,他經考慮到原告人的經濟情況及她的上訴勝訴機會。他認為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甚微。

本庭的意見

6.除非本庭認為鄧副庭長錯地行使酌情權,否則本庭是不會重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在本案,原告人的確有財政困難,她在本案之前經分別向被告人提出兩項申索(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訟案編號 2004 年第 639 號(‘HCA 639/2004’)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訟案編號 2005 年第 280號(‘HCA 280/2005’))。該兩件案件的申索陳述書均被法庭剔除,案件亦被撤銷。

7.原告人指被告人的律師提交支持申請訟費保證金的誓章是導法庭。其實,律師只不過在他的誓章出示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法官(當時官階)在HCA 280/2005 一案 2005 年 8 月 26 日的判案書,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導之處。

8.本庭同意原告人就本案的上訴成功機會甚微。本庭認為鄧副庭長所作的命令是正確無的,故此本庭駁回本上訴及頒發臨時命令:原告人要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轉聘曾國基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