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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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23 日的判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要求本庭批予許可。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378/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 年第 378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5 年第 86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吳紹英  
   
被告人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7 年 7 月 24 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 年 7 月 27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23 日的判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要求本庭批予許可。

2.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一名上訴人只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 案件涉及 $1,000,000 或以上的最終判決,上訴人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2) 案件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或因其他原因獲上訴法庭或終審法庭行使酌情權批予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庭的裁決是維持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的命令,要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判決。由於這不是一項最終判決,故此原告人沒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另外,本庭認同鄧國禎副庭長所行使的酌情權。本庭看不到本案案情存在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4.再者,原告人指代表被告人的律師誤導法庭:第一、被告人的李德禮律師曾存檔一份 2007 年 2 月 28 日宣誓的誓章,但原告人本人從沒有收到該份誓章。其實,這份誓章是關於被告人的律師是在甚麼時間及以何種方式將文件送交原告人,而當中提及的文件是指申請訟費保証金的傳票、支持誓章、被告人的陳詞大綱及案例列表。原告人承認經接獲有關的文件,故此本庭看不到李律師有導法庭之處;第二、原告人指她從沒有收到被告人提交法庭的 2007 年 5 月 14 日陳詞大綱。該陳詞大綱是被告人反對原告人就訟費保証金命令所提出的上訴。該份文件的內容極為簡單:被告人的大律師說他是會依賴早前訟費保証金申請的陳詞大綱及重申因原告人有經濟困難,要求她繳交訟費保証金。被告人的大律師告知本庭該份陳詞大綱是在 2007 年 5 月 14 日以郵遞方式送交原告人的。原告人早前就她的上訴已向本庭提供了詳細的書面理由。本庭當時沒有要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發言。即使原告人沒有收到該份文件,本庭都不認為原告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總結

5.本庭拒絕批予許可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 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轉聘林雲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