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劍聯以(友聯家務通人力資源中心之名營業)及另一人 訴 林漸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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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52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26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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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3月7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年3月20日 判決理由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7年3月7日,本庭拒絕批准本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2.原告人鄧劍聯在2005年1月24日在HCB 10430/2004案遭高等法院頒令破產。 3.2006年10月,鄧先生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2649號案件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法庭較早前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4.2006年11月21日,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拒絕鄧先生的申請。原因是鄧先生身為破產人士,在未有破產管理署的同意前,他沒有法律地位進行或繼續任何法律程序。 5.鄧先生不服,曾申請上訴許可,希望就周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其申請先後遭周法官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拒絕。 6.鄧先生仍不服,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獲批准,就周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7.鄧先生的立場是他已入稟終審法院要求終審法院撤銷針對他的破產令,因此法庭不應以該破產令而針對他。鄧先生強調終審法院已排期在2007年3月23日聆聽他的申請。 8.一名已被宣佈破產的人士,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 的同意前,一般而言是無權進行或繼續任何法律程序。上述的規則是無可置疑的。 9.鄧先生指終審法院已排期處理他撤銷破產令的申請。但這並不構成例外情況,令他有權繼續任何法律程序。 10.鄧先生理應等候終審法院就其撤銷破產令的申請有結果才就有關訴訟採取進一步行動。 11.假若終審法院應其申請,撤銷其破產令,鄧先生才有法律地位繼續有關法律程序。 12.在終審法院未撤銷其破產令前,鄧先生無權在未得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前,繼續有關法律程序。 13.周法官的判令絕對正確。鄧先生的申請沒有理據支持,更沒有成功機會。 14.本庭亦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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