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仁 訴 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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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羅仁先生是香港柴灣道345號金源洋樓2樓B6室的業主。2004年3月16日羅先生聯同金源洋樓14樓B6室的業主林鳳英女士入稟土地審裁處向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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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6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2262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2004年第54號)
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3月14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羅仁先生是香港柴灣道345號金源洋樓2樓B6室的業主。2004年3月16日羅先生聯同金源洋樓14樓B6室的業主林鳳英女士入稟土地審裁處向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提出申索。 2.羅先生的申索性質特殊,他指法團沒有根據公契收取管理費而其擬定的管理費用攤分辦法亦是錯誤的。 3.羅先生力稱法團收取他的管理費較他應付的為少而法團更多收了其他業主的管理費。 4.羅先生要求法庭頒令他須將少交了的4,760元管理費退還用作補貼多交了管理費的業主。羅先生亦要求法團將多收了的管理費交回有關業主。 5.2004年6月21日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應法團的申請撤銷了羅先生的申請,原因是羅先生沒有披露合理訴因。 6.2005年10月10日,羅先生提出逾期申請,要求容法官覆核其判決,但申請遭容法官拒絕。 7.2006年11月3日羅先生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要求法庭延展他的上訴期限。 8.2006年12月21日,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拒絕羅先生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有關訟費。 9.羅先生不服,現向本庭重新申請,要求獲准上訴權延期提出針對容法官判決的上訴。 10.在其詳盡的判案書,袁法官清楚解釋她為何不接納羅先生就其長達兩年多的延誤所作的解釋,更重要的是袁法官亦就羅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逐一駁斥。 11.袁法官指出羅先生所持的立場是因其不理解法庭的常規和程序所導致的。 12.袁法官裁定羅先生的上訴成功機會不高。 13.本庭已考慮過羅先生的立場及論據。羅先生力稱法團不按公契收取管理費。他每月應交448元,但法團卻強迫他只交380元而多收了其他業主的費用,更“月月硬塞給(他)68元”,令到他要“以不交管理費抗議”。 14.本庭完全同意袁法官就有關議題的分析。羅先生向法團的申索完全沒有可爭拗的訴因支持。即使他的指稱屬實,在事件中,羅先生沒有任何損失,故無申索的基礎。羅先生更無權替代他指稱多付管理費的其他業主,向法團索償。 15.羅先生的延誤極為嚴重,其解釋亦不合理,更重要的是他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 16.本庭認同袁法官拒絕羅先生延期上訴的申請。本庭亦拒絕其申請,並下令他支付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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