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新 訴 陳楚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61/200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rch 2007.
1. 原告人就聆案官 黎達祥 的決定而提出上訴。原告人於2007年2月28日以傳票方式向聆案官申請根據法律程序,原告人緊急要求重新提出2006年2月20日的申請,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在有關傳票中,原告人列舉了三大理由以支持其申請:第一,被告人是無理阻止合法的旅客登機,行為失當;第二,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20條規則,執行判決被告人敗訴(被告人提交抗辯書,事實逾期二十天,屬於提交期結束);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約定賠償。
|
DCCJ6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6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法庭聆訊 宣判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就聆案官黎達祥的決定而提出上訴。原告人於2007年2月28日以傳票方式向聆案官申請根據法律程序,原告人緊急要求重新提出2006年2月20日的申請,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在有關傳票中,原告人列舉了三大理由以支持其申請:第一,被告人是無理阻止合法的旅客登機,行為失當;第二,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20條規則,執行判決被告人敗訴(被告人提交抗辯書,事實逾期二十天,屬於提交期結束);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約定賠償。 2.聆案官於3月6日經聆聽過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人,及被告人代表律師分別陳詞之後,命令撤銷原告人有關之申請,並且下令原告人以彌償基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原告人不服,向本席上訴聆案官此命令。 3.原告人依賴的三大理由,歸納下來就只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0條規則,指被告人有逾期提交抗辯書的情況,因此,要求法庭撤銷被告人的抗辯,同時執行登錄判決。但原告人以同一理據早已經向法庭提出,並且已經遭法庭撤銷他的申請。(參考聆案官陳玲玲在2006年6月7日的判決),而原告人其後不服裁決,亦已經向暫委法官周燕珠提出上訴,2006年6月19日亦遭暫委法官駁回有關上訴。有關暫委法官上訴的判詞可參考6月19日頒下的判案書。暫委法官在上訴的判案書裡提出,原告人提出的理據並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18條的規則,認定原告人的上訴並無理據。對於暫委法官的判決,原告人卻沒有提出任何上訴。 4.但在2006年12月1日,原告人又再次以傳票的方式向聆案官提出申請,重申被告人入稟抗辯書的日期的問題,並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有關原告人的申請,亦已經遭到聆案官首先在2006年12月5日拒絕,並且下令他要支付550元的訟費。因此原告人2007年2月28日在聆案官面前的申請已經是第二度有關的申請,毫不出奇地,聆案官亦再一次撤銷原告人有關的申請。 5.原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就被告人逾期提交抗辯書一事,向法庭提出要求登錄原告人勝訴,或者被告人敗訴的判決。除本席之外,已經有不少過三名聆案官或法官就住同樣的問題已經作出了有效的裁決,他全部亦裁定原告人敗訴。 6.如前所述,對於暫委法官的判決,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再度的上訴。因此,周法官的判決對於後來處理此案的聆案官是具有約束力的,而聆案官在聆訊之中亦多次向原告人強調,他所提出的申請已經是屬於再次的申請,並無新意,如果原告人不服,唯一的途徑只是上訴,但既然他上訴失敗,他唯有再尋求向上訴庭再度提出上訴,但他並沒有這樣做,他只選擇一次又一次向聆案官舊事重提。在缺乏新的理據或新的證據的情況之下,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向聆案官舊調重彈,本席認為實屬濫用司法程序。 7.因此,聆案官以彌償基準下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此一個做法,本席認為完全合理亦不能夠被批評。同樣地,原告人今天在本席前亦再次重重覆覆地批評聆案官,或者暫委法官的裁定。對於暫委法官的裁決,原告人今天就首度提出,他是因為沒有錢才沒古提出上訴。 8.在聽取過原告人所有的陳述,包括被告代表律師的陳述之後,本席認為原告人今次的上訴同以往多次上訴一樣,是完全缺乏理據,周法官的裁決,雖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但同級法官亦不能夠推翻裁決。況且本席亦同意周法官的裁決。本席認為,原告人實屬冥頑不靈。因此,本席亦同樣地裁定將原告人所提出的上訴予以撤銷,判原告人敗訴。 9.就今早十時到現在差不多十一時三十分,總共的聆訊時間連同對方準備案件的時間,原告人要即時支付訟費2,500元。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Ms M. HUNG,史蒂文生律師務所律師,代表原告人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6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