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新 訴 陳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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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6年1月25日入稟法庭一傳訊令狀。由於被告人逾期仍未入抗辯書,故此向法庭申請逾期入抗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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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61/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6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2006年第61號

--------------

原告人

張慶新

被告人

陳楚玉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6年6月19日

判決日期: 2006年6月19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在2006年1月25日入稟法庭一傳訊令狀。由於被告人逾期仍未入抗辯書,故此向法庭申請逾期入抗辯書。

2.原告人在2006年3月7日的傳票反對逾期呈交抗辯書,及要求撤銷被告人的抗辯書,同時執行登錄判決,理由有二:─

(i)     規定限期過後將抗辯書送交存檔;

(ii)     未在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中提出被告人是否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3.陳玲玲聆案官在2006年6月7日拒絶原告人之申請,原告人不服,上訴陳玲玲聆案官之命令。

4.其實根據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被告人已在第二條提問中「是」的方格內加上「ü」號表明提出抗辯。

5.余敏奇聆案官在2006年2月10日作出命令,即被告人在14天內把抗辯書送達法庭及原告人,被告人對於法庭已在2006年2月10日所作出之命令,因為沒有法庭書面的命令書,因而產生懷疑。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2條命令第4條規則,除非法庭下令,否則法庭批准被告人逾期存檔抗辯書,毋須草擬命令。原告人明顯對有關法例不認知,才有此誤會。

6.至於原告人要求撤銷被告抗辯書,同時執行登錄判決,他提出的理據並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18條規則。基於上述陳述理由,本席認定原告人是次之上訴並無理據,本席撤消原告人的申請。

7.命令:─

(1)      撤銷原告人的上訴。

(2)      法庭批准被告人就答辯書送達的期限延遲一天。

8.訟費之命令:─

(3)      原告人沒有上訴的理據,本堂之訟費由原告人支付,若未能共識,訟費則待法庭進行訟費評定。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張慶新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M/S. Stevenson, Wong & Co. 律師事務所的Miss Karin Choy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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