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新 訴 陳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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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6年1月25日入稟法庭一傳訊令狀。由於被告人逾期仍未入抗辯書,故此向法庭申請逾期入抗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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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2006年第61號 --------------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6年6月19日 判決日期: 2006年6月19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在2006年1月25日入稟法庭一傳訊令狀。由於被告人逾期仍未入抗辯書,故此向法庭申請逾期入抗辯書。 2.原告人在2006年3月7日的傳票反對逾期呈交抗辯書,及要求撤銷被告人的抗辯書,同時執行登錄判決,理由有二:─
3.陳玲玲聆案官在2006年6月7日拒絶原告人之申請,原告人不服,上訴陳玲玲聆案官之命令。 4.其實根據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被告人已在第二條提問中「是」的方格內加上「ü」號表明提出抗辯。 5.余敏奇聆案官在2006年2月10日作出命令,即被告人在14天內把抗辯書送達法庭及原告人,被告人對於法庭已在2006年2月10日所作出之命令,因為沒有法庭書面的命令書,因而產生懷疑。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2條命令第4條規則,除非法庭下令,否則法庭批准被告人逾期存檔抗辯書,毋須草擬命令。原告人明顯對有關法例不認知,才有此誤會。 6.至於原告人要求撤銷被告抗辯書,同時執行登錄判決,他提出的理據並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18條規則。基於上述陳述理由,本席認定原告人是次之上訴並無理據,本席撤消原告人的申請。 7.命令:─
8.訟費之命令:─
原告人 :由張慶新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M/S. Stevenson, Wong & Co. 律師事務所的Miss Karin Choy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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