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新 訴 陳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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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就住原告人提出要求法庭允許原告人就本席之前的裁決定提出上訴申請。本席在聽過今日原告人申請之理由之後,發現原告人申請的理由,正如被告人律師所形容,就是新瓶舊酒,根本聊無新意。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J 61/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6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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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張慶新  
   
被告人 陳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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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內庭聆訊

宣判日期:2007年5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14日

判案書

1.本席就住原告人提出要求法庭允許原告人就本席之前的裁決定提出上訴申請。本席在聽過今日原告人申請之理由之後,發現原告人申請的理由,正如被告人律師所形容,就是新瓶舊酒,根本聊無新意。

2.不爭之事實就是原告人在本席前只屬不斷纏繞住同一個問題上作出同一個要求,但實際上同一個議題已經正如之前在判案書裡面指出,由多位聆案官甚至暫委法官的上訴裁決已經作出裁決。本席是不會、亦不應該再推翻他們之前的決定。理由在本席之前的判案書已經清楚交代,不贅。

3.就住為何原告上訴針對暫委法官拒絕他的決定而不提出上訴,原告人張先生解釋當日曾經打算就住暫委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為個人經濟問題,所以最後就沒提出上訴。本席同意被告律師的陳詞,即使情況如此也好,原告人應該向法律援助署提出協助上訴。無論如何,不爭的現實就是,暫委法官當時的裁定直至今天原告人都沒有提出上訴,因此仍然有效。

4.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批准原告人今次向本席提出上訴申請之許可。同時判原告人敗訴。原告人亦要兼付被告人的訟費港幣500元。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史蒂文生黃師務所律師Ms M. HUNG,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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