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彥伊 訴 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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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07年7月10日頒布的判決,在2007 年7月16日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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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2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5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 2007年7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年8月2日 判決書 1.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07年7月10日頒布的判決,在2007 年7月16日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 2.上述命令,剔除了本訴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了本訴訟。 3.原告人在2007年3月14日展開本訴訟。她存檔的“申索陳述書”指:
原告人亦指,被告人的上述作為,導致她受到損害。 4.原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澄清,前第3(a) 段所指的偽造文件, 是指被告人偽造了她欠繳前業主的租金的證據,以及利用偽造文件,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2256號(“DCCJ 2256/2003”),取得押記令。 5.根據區域法院法官在2004年11月3日宣布的判案書,該訴訟其實在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日曾進行正審審訊。原告人在該訴訟的身份亦為原告人,而該訴訟的被告人則是她的前業主。 6.該判案書述明:
7.區域法院在DCCJ 2256/2003一案中,不單在審訊後撤銷了原告人的申索,更判定:
原告人先後向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要求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的申請,亦經已被拒絕。 8.從上述各段可見,原告人在本訴訟所聲稱的非法行為,其實已在(或應已在)DCCJ 2256/2003中,向該訴訟的被告人提出。 9.原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聲稱,被告人存檔的誓章所附的區域法院判案書副本是偽造的。她亦聲稱,她曾向區域法院要求判案書正本,但遭區域法院拒絕提供,區域法院並表示她可向被告人索取副本。 10.就原告人以上性質嚴重的指稱,本席在原告人知情及同意下,指示本席的書記,向區域法院查詢,該等指稱是否屬實。區域法院證實,判案書已在2004年11月22日以郵寄方式,送達原告人。 11.本席比對過區域法院的判案書及被告人誓章提供的副本的內容,並未發現差異之處。 12.原告人在本訴訟的狀書及誓章中,對被告人亦提出類同的嚴重指控。 13.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定,原告人在其誓章中所作的各項指控,不應被信納。 14.基於上述的整體情況,本席完全同意聆案官的判決,故駁回本上訴。 15.在聽取過與訟雙方就訟費所作的陳詞,及審閱過被告人提供的“建議訟費陳述書”(經修訂聆訊時間一項),本席決定依《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第9(4)(b)條規則,指明本上訴的訟費2,380元,應由原告人付予被告人。
原告人 : 自行應訊 被告人 : 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指派許懿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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