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敬 訴 蔡作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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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147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147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147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2001年第5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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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歐陽敬  
   
第一被告人 蔡作明  
第二被告人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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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6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2月14日

勘誤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於2006年12月14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第6頁第Q行的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經法庭准許由原告人的兒子蔡棣生代原告人陳詞)”實為“(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經法庭准許由原告人的兒子葉棣生代原告人陳詞)”。”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書記李嘉敏

日期 :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