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振漢及另一人 訴 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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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代表被告人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把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剔除及將本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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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 102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0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7年第10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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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巫振漢 楊秀梅  
   
被告人 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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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8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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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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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政司代表被告人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把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剔除及將本案撤銷。

2.我同意被告人的法律觀點,「一案不能兩審」。我已很詳細考慮了夏正文法官的兩份判詞及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我知道原告人等不同意該兩份判詞的判决,已提出上訴。對調查報告內容亦有數點不同看法。

3.我們的司法制度不容許重覆地進行訴訟。在本案中原告人所提的各項訴因,夏正文在HCAL 56/2006案中已詳細處理。除了形式不同外,HCAL 56/2006案是以司法覆核形式進行,而本案是巡正常民事訴訟,除此之外,我看不到任何分別。形式並不重要,最重要是內容。無論誓章的內容及爭論的要點,兩案完全一樣。

4.在庭上巫先生及楊女士很詳盡說出他們的遭遇及申請的經過,他們的辛苦經營,和對養鵪鶉的熱情,這些都是無可置疑的。他們並不能說出本案與HCAL 56/2006的分別。他們的誤會及無知導致他們到現時困境,這是很值得同情。

5.無奈,本席是受制於法律,一案不能兩審。因此,本席並無其他選擇,將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剔除及將本案撤銷。

6.本席並下此臨時命令:本案之訟費應由原告人給予被告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審核。除非任何一方在十四天內提出反對此臨時命令,否則此臨時命令自動變作為永久之命令。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訴,此訟費命令則暫時擱置,直至上訴終結。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陳爵

原告人巫振漢、楊秀梅親自出庭。

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