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振漢 訴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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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巫振漢和妻子以往是飼養鵪鶉為生。2002年禽流感爆發,令政府認為有需要就飼養禽鳥行業作出規限。申請人夫婦和政府達成協議,交還飼養鵪鶉牌照以換取約70多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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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26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10年第602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席前(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1年7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11年8月5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巫振漢和妻子以往是飼養鵪鶉為生。2002年禽流感爆發,令政府認為有需要就飼養禽鳥行業作出規限。申請人夫婦和政府達成協議,交還飼養鵪鶉牌照以換取約70多萬元的賠償。 2.其後,申請人再申請飼養鵪鶉牌照,但遭漁農自然護理署拒絕。申請人曾提出司法覆核 (HCAL56/2006),以反對漁農署的決定。雖然申請獲鍾安德法官批準,但最終失敗。其司法覆核申請先後遭原訟法庭﹑上訴法庭(CACV143/2007)及終審法院(FAMV44/2008)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亦因此遭法庭最終裁決的規限。 3.2007年5月16日,申請人再提出傳訊令狀(HCA1023/2007),就其交還飼養鵪鶉牌照的事宜向漁農署索償,但結果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一案不能再審”的原則將申請人的索償剔除。申請人沒有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4.2010年4月29日,申請人再提出申索,以漁農署官員在2002年欺騙他交出鵪鶉飼養牌照並承諾會協助他日後飼養禽鳥令他花費巨款改善飼養環境,但最終卻未能取得飼養牌照為訴因,向漁農署索償。 5.2010年10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亦以“一案不能再審”的原則,再剔除申請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陳法官同時作出限制程序命令,禁止申請人在未得許可前,不能展開任何新的法律程序。 6.就陳法官作出的限制程序命令,申請人曾10次向陳法官申請,要求陳法官批準他開展新的法律程序,但其申請全部遭陳法官拒絕。 7.近9個月後,在2011年7月6日,申請人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陳法官的判決,逾期提出上訴。 8.在其冗長的誓章與書面陳述,申請人重申其立場,並強調他一直有要求陳法官解釋“解除程序限制令”的意思及後果,而他亦是在得到陳法官的書面解釋後,便立刻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強調其延誤是有合理原因的。 9.申請人強調案件是漁農署違法贏得官司而上訴是他唯一的申訴途徑。申請人亦強調法庭有責任糾正行政部門違法﹑過錯的行政行為,及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力稱漁農署犯錯而終審法院在FAMV44/2008的判決亦是司法錯誤,是受行政部門的不合法干預所導致,所以應屬無效。申請人力稱他並非自願結束飼養鵪鶉的行業,而是受漁農署的指示而交回牌照。 10.申請人認為法庭應該根據鍾安德法官的處理方法,判處他的申請有理。 11.申請人同時要求法庭採納一些新證據以證明漁農署的過失。申請人指《基本法》﹑《人權法》和其他法例要支持他的立場。 12.申請人的申索源自他夫婦在2002年和政府達成協議交還飼養鵪鶉牌照,而其後漁農署拒絕再發牌給他一事。 13.就上述事件,如申請人有任何投訴或追討基礎,他理應一次過將其追討列出。 14.申請人已在HCAL56/2006就漁農署拒絕再發牌一事提出司法覆核。假若申請人指漁農署理應作出賠償,他亦應將其賠償申請,包括在其要求的濟助內。 15.法庭,包括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就其聲稱已作出最終裁決。申請人的另一次申索亦遭撤銷。申請人不能在根據同一事實而作出的兩次索償失敗後再重提舊事。 16.申請人指是漁農署違法贏得官司。他的說法只是其個人片面之詞,法庭並不認同他的立場。 17.假若申請人認為HCAL56/2006的裁決是違法取得,他亦只是要求推翻HCAL56/2006的裁決。當然HCAL56/2006案件已經受終審法院作出終極判決。申請人無權以相同的訴因,或根據相同背景事實,再一次向法庭提出索償訴訟。 18.鍾安德法官批準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命令,是在單方面申請下作出的。當時,漁農署沒有機會就申請人的立場回應。申請人不能以鍾法官的判決對他有利而強稱他的申請有理。事實上經過雙方出庭陳述後,原訟法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基礎支持。原訟法庭的判決更獲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認同。 19.本席已考慮過申請人的證據及陳法官的裁決。本席認同陳法官的裁決理由。法庭必須堅決實施“一案不能再審”的原則,否則社會糾紛沒時沒了,絕非大眾之福。 20.申請人在本案的索償申請違反了“一案不能再審”的原則,理應剔除。 21.陳法官剔除申請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作出限制程序命令都是正確及有基礎的決定。 22.申請人的申請,不但嚴重延誤,亦全無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屬濫用法律程序。 23.本庭撤銷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他支付申請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該議題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申請人:巫振漢,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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