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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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其書面陳詞裡,上訴人提出希望獲得減刑,或改判罰款或守行為。她說她很擔心家裡的女兒;她會從新做人,決不再犯。上訴人共有6 次相同刑事記錄。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60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0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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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俞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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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7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即 :

(1)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1)(a) 條;及
(2)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1) 條。

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在聽取求情後,主任裁判官就兩罪判上訴人分別入獄4 個月及6 個月,但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在其書面陳詞裡,上訴人提出希望獲得減刑,或改判罰款或守行為。她說她很擔心家裡的女兒;她會從新做人,決不再犯。上訴人共有6 次相同刑事記錄。

3.主任裁判官在量刑理由書內說明了判刑的理據。他指出 :

賣淫行為本身基本是一個社會和道德的問題,所以並非本席考慮的議題,但以不道德目的雵唆使他人,除了涉及干犯有關法律外,從此衍生的治安問題更是不容忽視。在公眾場所唆使他人僱用妓女的性服務,對整個社會的風氣及本港國際聲譽都有負面影响。由於香港及內地的特殊情形,內地女子以訪客身份來港後在此地賣淫便是禁之不絕,每天都有許幾宗。被告的行為,除了剝削內地女子外,更助長內地女子到本港賣淫的行為。所以本席認為為了社會對此等行為的不齒,及防止此等情況持續惡化,應在量刑之時採納阻嚇性的量刑準則,以警後效。
  此等案件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就第二控罪來說,如果犯者是違反逗留條件的人,約定俗成的量刑是2 個月監禁。基於上述的考慮,本席認為就第二控罪適當的量刑為9 個月監禁,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6 個月。
  被告44 歲,已有6 次犯罪記錄,其中5 次皆與第一控罪相同。就是在2006 年,干犯同一性質控罪3 次並多次被判監禁,所以可說是一名積犯。所以本席認為同處以6 個月監禁為起點,因其認罪而下調至4 個月。」

4.主任裁判官所判的刑期無疑是較重,但他已解釋了為何要採取較高的量刑起點。本席認同他的觀點,也接納當某類罪案有惡化的趨勢時,主任裁判官有權針對情況而提高刑罰,以加強阻嚇作用。

5.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刑期也不能說是明顯地過高。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湯寶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雁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