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u Lai Fong Cyndi 訴 Lau Chi 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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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0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2058號 ----------------------------
---------------------------- 主審法官 :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27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07年10月30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擱置在2007年7月6日頒佈的勝訴判令以及批准他呈交抗辯書。 2.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的申索是要求獲得被告人早前承諾退回購買西貢樟木頭7B全幢的訂金$80,000及相關利息,侵吞她的私人財產的賠償,以及她的金錢、精神和時間上的損失,款額為$160,000。 3.2007年5月10日,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本案,在傳訊令狀上被告人的地址是“新界沙田大圍海福花園福祺閣1樓F室”。 4.2007年6月18日,原告人作了一份誓章,在誓章內她說:‘I send the document 10 May by hand at afternoon original copy of the document with the sealed copy with “the seal of the District Court.” I enclosed with the “acknowledge of services” together. At the address: 新界大圍海福花園福褀閣1樓mail box.”很明顯上文所指的document是本案的傳訊令狀,但上文所述的地址沒有提及“1樓F室”。’ 5.2007年6月29日,原告人又作了一份誓章,誓章部份的內容如下:-
在這一份誓章,原告人沒有指出在2007年6月18日的誓章內,她漏去“F室”兩個字的事。 6.這兩份誓章都是關於送達本案的傳訊令狀和有關的文件,但同一次送達文件的地址卻有兩個不同的版本;基於這矛盾之處,本席裁決本案沒有清晣的證據,証明本案的傳訊令狀已被送達至被告人的地址,因此本案的勝訴令是不符合規定而獲得的勝訴令,本庭須把它擱置。 7.被告人在他的誓章陳述他的案情的概要:-
8.被告人否認他曾經作出承諾會退回$80,000訂金給原告的承諾。 9.在庭上,原告人說被告人是在2007年某月份在電話交談中提及退回訂金的,如果這是事實,沒有證據證明$80,000訂金的退還是有代價支持的,因此原告人所說並不構成口頭合約,而她的申索因缺乏法律的依據不能成立。本席裁定被告人有實際成功抗辯的機會。 10.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把本案的勝訴令擱置,被告人可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以及送達予對方一份答辯書。 訟費 11.本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
原告人 :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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