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u Lai Fong Cyndi 訴 劉志堅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361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361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3617

________

原告人   SIU LAI FONG CYNDI  
   
第一被告人  劉志堅  
第二被告人 陳惠芳  

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內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4月9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4月12日

  

1.第一被告人劉先生,及第二被告人陳女士,原為新界西貢樟木頭村7B的註冊業主。2006年9月,劉、陳二人與蕭女士訂立臨時合約,將該物業出售予蕭女士。最終買賣未能成交,劉、陳二人更沒收了訂金。

2.2007年5月,蕭女士提出訴訟,向劉先生追討,即案件編號DCCJ 2058/2007。2008年8月,蕭女士再提出了本訴訟。

3.2009年4月22日,聆案官下令剔除本訴訟之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理由是蕭女士不但違反了聆案官較早時頒下的「除非否則」命令,而且本訴訟亦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4.蕭女士不服,提出逾期上訴。2009年7月22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決,撤銷蕭女士的逾期上訴,並命令她支付由該上訴引起的訟費。

5.差不多9個月後,蕭女士提出本申請,要求許可就本席上述判決上訴。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本申請早已超越法定時限。

6.蕭女士要求准許她逾期提出本申請,但卻沒有在誓章中,交代超越法定時限那麼久才提出本申請的原因。在庭上,蕭女士解釋,是為搜集證據,和本身思考不敏捷導致逾期。

7.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8.本席當時的判決理由,已在判決書第16至26段中交代。如今蕭女士在誓章及庭上提出擬上訴的論點,實在與在上次聆訊中所提出無異。

9.本席以為蕭女士不了解本席判決書第23至25段,即有關在DCCJ 2058/2007案仍未有正式中止,她同時提出本訴訟,屬基於同一因由及申索提出的重複訴訟,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可是,在本席判決後,蕭女士的確恢復了DCCJ 2058/2007的法律程序。

10.2009年8月11日,蕭女士在DCCJ 2058/2007案提出傳票申請,該申請在8月19日被聆案官撤銷。根據記錄,聆案官提醒蕭女士,應該就該案提交法庭存檔「擬繼續進行通知書」。同日,蕭女士的確提交法庭存檔此通知書。2009年9月21日,蕭女士再就該案提出傳票申請裁決。2009年9月30日,聆案官拒絕了該申請。該案依然存在。

11.在上述情況下,蕭女士才在本年3月提出本申請,要求許可提出上訴,推翻法庭的判決,恢復本訴訟,亦等如恢復重複訴訟的情況。

12.本席認為,如此上訴沒有合理成功的前景,亦不存在條例所定其他上訴原因。

命令

13.本席撤銷了蕭女士之申請,並命令蕭女士支付劉先生及陳女士一方因本申請引起之訟費,即時評為港幣350元,並須在14天內支付。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原告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親身應訊,並代表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61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