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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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應負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營辦非法賭博罪,被罰款3,000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他不服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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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3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3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1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11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黃應負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營辦非法賭博罪,被罰款3,000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他不服刑罰上訴。 案情概要 2.2007年7月5日,上訴人在公園與9名男子對賭紙牌九,當其他人做莊家時,上訴人每4輪牌抽取40元佣金,共抽取120 元。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參考Cross & Cheung所著的香港判刑 (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4版,第544頁,就營辦非法賭場的判刑,除非案情相當輕微,法庭須認真考慮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4.裁判官認為雖然營辦非法賭博的嚴重性不及營辦非法賭場,但單是罰款的刑罰是不夠的。考慮到上訴人沒有相同紀錄,但有三次賭博定罪紀錄,而2007年6至8月就有兩次定罪,因此判處罰款3,000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上訴理由 5.上訴通知書概指判處過重。 6.於庭上,上訴人指一般來說,刑罰應是罰款,無須緩刑。 考慮 7.於HKSAR v Ho Wai-Keung (何偉強),HCMA 59/2005一案,該上訴人在公園擺設十三張賭檔,經審訊後被裁定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營辦非法賭博罪。裁判官考慮到賭風甚盛,需要判處阻遏性刑罰,加上上訴人過往有賭博案底,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4個月,緩刑3年。審理上訴的貝珊法官 (Beeson J) 將罰款減為10,000 元,但維持緩刑。 8.於本案,裁判官除考慮到營辦非法賭博的嚴重性外,亦考慮到上訴人在短期內屢犯賭博罪,因此判處緩刑。 9.本席不覺裁判官的做法原則性有錯,或刑期明顯過重。 結論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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