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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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07年12月19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之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70/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7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70號

(原民事訴訟案件2007年4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林馬光  
   
被告人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8年2月15日
判案日期: 2008年2月25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07年12月19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之上訴。

2.原告人於2007年12月28日向本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 條訂明在甚麼情況下原告人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本上訴並不涉及任何最終判決。上訴針對的命令是司法常務官批准被告人之申請延展提交抗辯書之期限及撤銷原告人以逾期送達抗辯為理由提出直接登錄判決的申請。這些都不是最終判決。所以第22(1)(a) 條並不適用。

5.至於第22(1)(b) 條,原告人並不能符合該條例之上訴先決條件。綜觀原告人在2008年2月11日及2月15日遞交之申訴理由及論據大綱,本庭看不到原告人提出任何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甚麼其他理由以至本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在2008年2月15日的聆訊,原告人多番中斷本庭向他解釋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之先決條件。原告人並且橫蠻無理地聲稱本庭判案書之內容為虛構之事實。原告人明顯並非理性地就他的申請作出陳詞,亦沒有任何可提出的論點支持他的申請。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他的申請,並且頒發暫准令:原告人必須支付被告人在今次申請的訟費,除非雙方達成協議該訟費由法庭釐定。如任何一方就訟費暫准令有反對意見,可於14天內以書面陳詞形式向本庭提出,否則該暫准令將於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 : 由律政司易永健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