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發 訴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Case No.HCMP 245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45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456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曾來發  
   
答辯人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8年1月28日

判案書

1.2007年4月30日,申請人曾來發先生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1993年4月29日,作出他因工受傷所導致的喪失謀生能力的百份比為15½ % 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2.2007年5月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原因如下:

(一) 申請理據不足; 
  (二) 申請人擬針對1993年的判傷提出司法覆核,這大大超越了提出司法覆核之3個月的時限(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規則),而亦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他提出逾時申請。

3.曾先生不服潘法官的判決,但卻沒有在法例規定的時限內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

4.2007年12月7日,即在潘法官的判決後近7個月,曾先生才提出傳票申請,要求獲准就潘法官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

5.曾先生解釋延期的理由包括:

(一) 病情復發,需要做物理治療;
  (二) 因尋求判傷文件;
  (三) 求助行政長官辦公室,等他回覆文件;及
  (四) 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中心和解離婚事宜。

6.曾先生提供的文件顯示,他在1990年9月4日在工作期間被人襲擊受傷。

7.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1993年4月29日,將曾先生因工受傷導致的喪失謀生能力定為15½ % 

8.1993年5月13日,曾先生和其僱主簽署協議書收取共219,841.67元,作為其工傷賠償款項總額。曾先生亦先後收取了全數賠償。

9.曾先生指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作出其喪失謀生能力的評估時,沒有適當考慮其傷勢詳情,特別是沒有考慮到事件導致他要接受切除部份性器官的手術,令他不能獲得適當賠償。

10.曾先生強調自己全部喪失了永久工作能力,但沒有得到適當賠償,故要求法庭批准他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1.對於曾先生目前的困境,本席深表同情。但曾先生因工傷已近18年,曾先生的年齡亦由30多歲的壯年至目前超過50歲。

12.無可否認曾先生目前百病纏身,但完全沒有證據證明他面對的疾病和1990年他受襲事件有任何直接的關連。

13.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作出工傷評估時,亦必會將曾先生因工受傷的全部傷勢考慮在內。

14.無論如何,事發已近20年,而曾先生亦已和他的前僱主達成了賠償協議。曾先生指不知悉其簽署文件的法律後果並非本席能接受的解釋。

15.本席不能察覺有任何理據或原因容許曾先生重提舊事將近20年前發生的事件再次呈上法庭。

16.事實上,曾先生在過往曾以不同理由向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索償,(見HCMP 1903/2005案和該案有關的判決),但結果都是失敗告終。

17.本席認同潘法官的裁決,本席不批准曾先生提出逾期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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