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Chung Hing 訴 葉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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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分別於2001年1月17日及2002年6月24日襲擊他,造成他身體受傷。原告人提出此案,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本席經審訊後,於2007年12月24日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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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83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83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2月15日 判決日期:2008年2月15日 判決書 1.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分別於2001年1月17日及2002年6月24日襲擊他,造成他身體受傷。原告人提出此案,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本席經審訊後,於2007年12月24日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2.這是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3.根據適用案例,法院只會在上訴沒有實際成功機會時,才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參看Ma Bik Yung v. Ko Chuen, HCMP 4303/1999。 4.綜合原告人的誓章和口頭陳詞,他提出四項上訴理由:
5.本席拒絕接納原告人於審訊時有頭暈腦脹或作嘔的情況,或他身體有任何毛病。審訊歷時三日,原告人當時並無異樣。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醫療報告,證實他於審訊時有身體毛病。原告人在審訊中有充足機會盤問秦女士,只是未能證明秦女士是說謊。2007年12月24日的判決是經審訊作出的判決。雙方在法律程序中已有充足機會提供證據和作出陳詞。法院已就於2001年1月17日和2002年6月24日發生的事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裁決對於雙方都有約束性。原告人現在只是舊事重提,其論點並不構成上訴理由。 6.原告人只是說法援署可能會為他準備報告,並未有提出新的醫療報告。即使他現在能提供在審訊中未有呈堂的醫療報告,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接納。本案判決是經審訊作出,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上訴時不應接納進一步證據,但關於審訊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則除外:參看《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條規則。原告人並未能提出任何特別理由說服本席接納進一步證據。 7.由郭醫生發出日期2007年5月12日的醫療報告,已被編入審訊文件冊及獲得法院考慮,判案書不可能列出每一項呈堂文件。無論如何,該報告的內容與原告人的其他醫療報告的內容大同小異,對於本案的爭議點沒有關鍵作用。 8.原告人對法援律師的投訴,並不構成上訴理由。 9.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實際成功機會。本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被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0.本席命令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傳票的訟費,即時評估為200元。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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