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Chung Hing 訴 葉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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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分別於2001年1月17日及2002年6月24日襲擊他,造成他身體受傷。原告人提出此案,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本席經審訊後,於2007年12月24日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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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PI 830/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83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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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MA CHUNG HING  
   
被告人 YIP LEE MING(葉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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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2月15日

判決日期:2008年2月15日

判決書

1.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分別於2001年1月17日及2002年6月24日襲擊他,造成他身體受傷。原告人提出此案,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本席經審訊後,於2007年12月24日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2.這是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3.根據適用案例,法院只會在上訴沒有實際成功機會時,才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參看Ma Bik Yung v. Ko Chuen, HCMP 4303/1999。

4.綜合原告人的誓章和口頭陳詞,他提出四項上訴理由:

  (1) 原告人審訊時頭暈腦脹及想作嘔,因而記不清楚事件發生經過,亦未有有效地指出被告人證人秦女士是說謊;
  (2) 原告人未有在審訊中提供伊利沙伯醫院和私家醫生就於他手踭的醫療報告及私家腦外科專家的醫療報告。法律援助署現可能會為他準備該些醫療報告;
  (3) 法官沒有考慮一份由郭醫生發出日期2007年5月12日的醫療報告;及
  (4) 原告人曾到福建求醫,但他之前的法援委派律師沒有為他要求相關的醫療報告,反而花了四十多萬公帑,為他搜集一些沒有用的醫療報告。

5.本席拒絕接納原告人於審訊時有頭暈腦脹或作嘔的情況,或他身體有任何毛病。審訊歷時三日,原告人當時並無異樣。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醫療報告,證實他於審訊時有身體毛病。原告人在審訊中有充足機會盤問秦女士,只是未能證明秦女士是說謊。2007年12月24日的判決是經審訊作出的判決。雙方在法律程序中已有充足機會提供證據和作出陳詞。法院已就於2001年1月17日和2002年6月24日發生的事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裁決對於雙方都有約束性。原告人現在只是舊事重提,其論點並不構成上訴理由。

6.原告人只是說法援署可能會為他準備報告,並未有提出新的醫療報告。即使他現在能提供在審訊中未有呈堂的醫療報告,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接納。本案判決是經審訊作出,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上訴時不應接納進一步證據,但關於審訊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則除外:參看《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條規則。原告人並未能提出任何特別理由說服本席接納進一步證據。

7.由郭醫生發出日期2007年5月12日的醫療報告,已被編入審訊文件冊及獲得法院考慮,判案書不可能列出每一項呈堂文件。無論如何,該報告的內容與原告人的其他醫療報告的內容大同小異,對於本案的爭議點沒有關鍵作用。

8.原告人對法援律師的投訴,並不構成上訴理由。

9.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實際成功機會。本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被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0.本席命令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傳票的訟費,即時評估為200元。

  (高勁修)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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