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石夢 訴 陳正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781/200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08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n Chun Kwok.

Family law – Divorce – Maintenance – Enforcement – Judgment Summons – Committal – Reasonable excuse – Bankruptcy – Costs – Judgment Debtor failed to pay lump sum maintenance order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excuse for non-payment despite claims of bankruptcy and illness – Committal order made but suspended conditionally for 14 days to allow payment – Costs awarded to Judgment Creditor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excuse for non-payment

Outcome: Committal order made for 1 month, suspended conditionally for 14 day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781/200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9 Jan 2008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n Chun Kwok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781 / 20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1 年第 7781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石夢
(前稱石夢) 
呈請人
(判定債權人)
   
  陳正如 答辯人
(判定債務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2008年1月25日

判決日期 :2008年1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判決傳票的審訊。

2.本案的呈請人妻子是判定債權人;答辯人丈夫則是判定債務人。

背景

3.判定債權人現年45歲;判定債務人則為78歲。

4.雙方於1997年結婚。

5.雖然雙方在這段婚姻中並沒有任何子女,但雙方在以往的婚姻中是各有子女的。判定債權人有兩名女兒,現年應分別是17歲及13歲。在較早前的附屬濟助審訊中,法庭已信納判定債務人曾視她們為女兒,因此法庭亦已裁定該兩名女兒為這段婚姻的家庭子女。至於判定債務人與前妻所生的家庭子女,現已長大成人,並且自立。

6.判定債權人於2001年提出離婚呈請。

7.法庭於2002年頒發暫准離婚令。

8.法庭就判定債權人的附屬濟助申請作出以下的事實裁 定:-

    (1) 本席信納判定債務人是擁有以下銀行存款的實益權益:
     
(i) 新加坡大華銀行戶口 HK$367,231.54
(ii) 香港渣打銀行戶口  HK$773,526.78
(iii)  香港第一太平銀行戶口 HK$219,866.30
  共   HK$1,360,624.62
       
    (2) 他亦擁有前婚姻居所當時的一半權益HK$2,000,000。

以上多項資產共值HK$3,360,624.62。

9.法庭亦信納判定債務人在印尼擁有兩間工廠的權益,有關的實際金額雖然不知,但法庭認為該些權益的價值理應不少。

10.法庭考慮過判定債務人以上的資產及判定債權人的經濟狀況後,本席裁定判定債務人須支付以下的整筆性付款:-

(1) HK$500,000作為判定債權人的生活費;

(2) HK$600,000作為大女兒的生活費;及

(3) HK$840,000作為二女兒的生活費。

以上的款項共HK$1,940,000。

11.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以上的整筆性付款。        

12.其後判定債權人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06年12月21日頒令提高判定債權人個人所應得到的整筆性付款,由HK$500,000增加至HK$3,000,000。其他關於2名女兒的整筆性付款則維持不變。換句話說,上訴庭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支付的整筆性付款金額為HK$4,440,000。

13.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以上的整筆性付款,亦沒有提出任何的上訴申請。

14.由本席作出有關的整筆性付款命令,直至判決傳票的審訊當天,有關的利息金額為HK$752,059.69。本息相加,判定債務人現共欠款HK$5,192,059.69。

15.判定債權人於2007年5月9日向判定債務人發出判決傳票。

16.法庭於案件提訊時命令判定債務人存檔誓章,解釋他為何不遵守法庭的判令及披露現時的經濟狀況,並將有關的判決傳票押後進行正式的審訊。。

17.由於判定債務人年紀不輕,這申請的性質亦相當嚴重,本席已提醒判定債務人應考慮徵詢法律意見。但判定債務人在案件正式審訊時,仍然決定親自行事。

法律

18.判定債權人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附屬法例 A《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有關的判決傳票。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87. 判決傳票:一般條文
    ……。
    (2) 凡已作出命令,法院可應判定債權人單方面的申請而指示向判定債務人發出傳票,傳召判定債務人出庭和就下列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a) 是否有任何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如有,則此等債項為何;及
      (b)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足以清償命令所涉及款項的方法,如有,則該等財產或方法為何,
    法院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於編定接受訊問的時間及地點,呈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且與上述問題有關的任何簿冊或文件。
    ……。
    (5) 就有關判決傳票而進行聆訊時─
      ……;
      (c) 凡判定債務人根據(b)段被命令在指明日期的指明時間出席聆訊但卻沒有出席,或判定債務人雖然出席,但未能就為何不應針對其作出交付羈押令的事宜提出因由,則法官可作出命令,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
    (6) 法官如作出交付羈押令,可指示按某些條件暫緩執行該命令;該等條件為判定債務人除須向判定債權人支付根據原有命令到期應繳的任何款項外,並須於指明時間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其應繳付的款額,連同判決傳票的訟費以及須支付的利息及附加費一併付予判定債權人。
    ……。」

爭議

19.從以上的條文可見,如判定債務人未能提供合理的辯解,為何不支付有關的整筆性付款,法庭是可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因此,本案的主要爭議,就是判定債務人有否不支付整筆性付款的合理辯解。

判定債務人的辯解

20.判定債務人選擇作供。

21.他的証供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有關整筆性付款的判決是一個不合理的判決。

(2) 判定債權人的女兒不是他的女兒,因此他無須支付女兒的瞻養費。

(3) 判定債權人是有騙婚的行為。判定債務人的意思大概是判定債權人與他結婚,完全是為了他的金錢。

(4) 判定債權人與母親曾騙去了判定債務人在上海所買的物業。他的意思是判定債權人曾欺騙他,將他在上海所購入的物業寫上判定債權人母親的名字,並最後將物業在沒有判定債務人同意下賣掉。

(5) 判定債務人身體有很多毛病。

(6) 他亦欠下上海的親友$20,000至$30,000的醫藥費,以及欠下他加拿大同學大約$2,000多加拿大幣的債項。

(7) 他現在沒有收入及資產,他只靠在新加坡居住的大仔(Paul)每月給予$5,000的生活費。

(8) 他已於2007年被頒令破產。因此,他現時已一無所有,連他與大仔阿Paul在伊利沙伯大厦的聯名物業(即前婚姻居所)都已不是他的。

(9) 判定債務人現時無錢支付法庭所頒令的整筆性付款。

討論

22.本席現會對以上的辯解作出考慮。

法庭的不合理判令

23.判定債務人的第一個辯解是有關的整筆性付款命令不合理。

24.判定債務人務須明白,有關的附屬濟助申請是經過本庭的正式審訊,以及上訴庭的上訴聆訊,而發出有關的整筆性付款命令。因此,除非判定債務人能推翻上訴庭的命令,否則他是必須遵守有關的命令。

25.判定債務人的這個辯解不能成立。

女兒不是家庭子女、騙婚及上海物業的欺騙行為指控

26.關於判定債務人提出2名女兒不是家庭子女、判定債權人騙婚的行為及欺騙他上海物業等的指控,其實這些議題在案件原審時已經爭議過,本席已就該些法律及事實上的爭議作出考慮及裁定,因此判定債務人是不能在這裡再提出爭辯。

27.判定債務人的這些辯解亦不能成立。

判定債務人的健康

28.判定債務人在庭上曾說他身體有很多毛病。但當本席要求判定債務人提出証據時,他只將一些在上海看病的文件呈堂。

29.本席閱讀過該些文件,並發覺該些文件雜亂無章,有些文件顯示判定判務人曾到過某些醫院看病,但看什麼病則不甚清楚。另一些則是覆疹卡,其中包括一些是1995年的覆疹卡。

30.當然,判定債務人已年屆78歲,身體上有些長者常見的疾病,如聽力下降、行動不便等毛病,亦不足為奇。但單從這些文件來看,本席實看不出判定債務人是患有什麼特別嚴重的疾病。

31.更重要的是,本席認為就算判定債務人真是患病,單以患病本身的這個事實,亦不是不遵守法庭命令的合理辯解。

判定債務人的經濟狀況

32.判定債務人亦供稱,他現時沒有資產及收入,只靠他大兒子每月$5,000的供養,因此他沒有能力支付有關的整筆性付款。

33.首先,本席須要指出,本席在審訊時已裁定判定債務人是擁有流動資產HK$1,360,624.62。他亦擁有半層物業,淨值大約HK$2,000,000。當時他擁有及可見的資產至少有$3,360,624.62。再者,本席亦裁定他在印尼擁有價值不菲的兩間工廠權益。

34.而上訴庭更將判定債務人須支付的整筆性付款大幅由HK$1,940,000增加至HK$4,440,000,這表明上訴庭明顯是信納判定債務人有能力支付這個金額的整筆性付款。因此,判定債務人是有責任解釋他為何在本席判決後,以及在上訴庭判決後,仍然拒絕支付有關的款項。

35.從判定債務人的証供可見,他並沒有嘗試給予一個合理的拒絕付款解釋,他只是堅持法庭錯判以及他是沒有能力付款的這些說法。

判定債務人的破產令

36.判定債務人在作供時曾提及他現已被高等法院頒令破產。

37.本席嘗試了解有關的破產詳情。本席曾要求判定債務人提供他破產令的所有有關文件及詳情,但他只能提供一封破產管理署寫給與他聯名擁有物業的兒子阿Paul的信件。該信的日期是2007年11月23日,信中提及法庭已於2007年8月1日頒發針對判定債務人的破產令,但判定債務人則完全沒有與破產管理署聯絡。因此,他們要求如阿Paul得知判定債務人的下落,則應盡快通知判定債務人與破產管理署聯絡。

38.本席在庭上曾問及有關的破產情況,但判定債務人不能提供有關 的資料。明顯地,他除了知道有一個破產令外,一無所知。

39.本席對於這個破產令抱有非常懷疑的態度。除了判定債務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關的重要資料外,本席亦發覺這破產令是在2007年8月1日發出,即是本審訊的5個月前發出,亦是判定債權人發 出判決傳票後 3 個月發出。更重要的是,判定債務人在作供時只提及他欠下內地親友$20,000至$30,000的醫療費,以及一些加拿大同學$2,000加拿大元的款項,除此之外,他並沒有提及有其他債項。本席實在看不出為何判定債務人會弄至破產的地步。

40.總括以上証據,以及判定債務人未能好好解釋破產令的詳情,本席認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有關的破產令只是用以混淆視聽,從而掩飾他拒絕支付整筆性付款的真正理由。

總結

41.本席在考慮過以上所有証據後,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判定債務人未能就他沒有支付法庭所命令的整筆性付款提供一個合理的辯解。

42.判定債權人在陳詞中要求本席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

43.本席明白到交付羈押的命令理應是執行法庭判決的最後手段。本席曾考慮過判定債權人是否有其他執行判決的手段,如申請押記判定債務人所擁有的半層物業。但本席留意到該物業是判定債務人與兒子共同擁有,因此在要求將物業拍賣抵債是有一定困難。更重要的是,不知為何原因,判定債務人經已被判破產,因此判定債權人要就有關的物業進行執行程序的成功機會更形渺茫。

44.本席考慮過判定債權人的申請後,本席認為判定債務人不特沒有一個拒絕支付整筆性付款的合理理由,他更嘗試以一個破產令去作為他的掩飾。本席認為這是公然抗拒法庭的命令,明顯是一個藐視法庭的行為。

4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雖然考慮到判定債務人的年紀,本席仍然認為一個交付羈押的命令是適當的。

46.至於交付羈押的期限,本席留意到判決傳票所牽涉的款項共有500多萬,這是一個不少的數目。但考慮到判定債務人的年齡,本席認為將他交付羈押一個月是為適當。

47.亦由於判定債務人已年屆78歲,本席亦決定給予他一個最後履行法庭判令的機會,即有關的交付羈押命令可以有條件地暫緩執行14天,以便判定債務人可繳清欠款。

命令

48.本席現正式頒令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一個月。但有關 的交付羈押令可以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條件是如判定債務人在本命令發出的14天內支付有關的欠款共HK$5,192,059.69, 有關的羈押命令可以取消;否則,有關的交付羈押令須予以執行。

訟費

49.本席現會考慮訟費問題。

(法庭與雙方討論訟費問題)

50.訟費應歸判定債權人。本席將有關的訟費評定為$1,000。

51.至於有關的暫緩交付羈押條件,亦包括判定債務人須支付這$1,000的訟費。換句話說,如判定債務人在14天內支付欠款$5,192,059.69及這$1,000的訟費,有關的交付羈押命令可以取消;否則,有關的交付羈押令則予以執行。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定債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判定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778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