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覃美金及另一人 訴 區穎麟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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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針對源麗華聆案官2008年1月30日只剔除申索陳述書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決定,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909/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90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7年第909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梅覃美金  
  梅啓明  
   
第一被告人 區穎麟 AU WING LUN  
  又稱 WILLIAM AU  
第二被告人 馬沛東 MA PUI TUNG
又稱 MA PUI TUNG JOSIP
 
第三被告人 唐台英 TANG TAI YING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宣判日期:2008年 6月 11日

判案書

1.第一被告人針對源麗華聆案官2008年1月30日只剔除申索陳述書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決定,提出上訴。

背景

2.兩名原告人是母子。第一指名原告人(覃女士)為其女兒的遺囑認證訴訟(HCAP 2/2004)的一方。

3.覃女士亦因租用的地鋪經常水浸而拒絕交租,被業主追討欠租及歸還物業(HCA 1988/2005)。

4.第一被告人為執業律師,第二被告人則為被停牌的律師。第二被告人已被法庭判令破產。

5.覃女士曾經委託第一被告人於HCA 1988/2005代為行事。覃女士因沒有按法庭命令,向業主繳交佔用物業的中間收益,被判敗訴,並被業主申請破產(HCB 9736/2006)。破產申請於和解下撤回。

6.此外,兩名原告人簽署一份日期為2006年10月26日的英文《君子承諾》,指基於第二被告人就HCAP 2/2004對他們及/或第一被告人的咨詢、幫忙及協助,一旦成功推翻覃女士女兒的遺囑,他們共同及分割地承諾饋贈第二被告人不少於港幣2,000,000元及登報鳴謝。

7.兩名原告人亦簽署另一份日期為2006年11月18日的英文《君子承諾》,指基於第二被告人就東區裁判法院三宗私人檢控傳票(ESS 13730、13731及29283/2006)對他們及/或第一被告人的咨詢、幫忙及協助,一旦成功推翻覃女士女兒的遺囑及獲頒遺產管理書,他們共同及分割地承諾饋贈第二被告人不少於港幣2,000,000元及登報鳴謝。

8.覃女士指2006年10月4日至2007年3月9日期間的8個日子裏,第一被告人在毫無理由下,為自己或其妻子向她索取共港幣190,000元,及為William Allen 大律師向她索取共港幣92,000元。

原告人的申索

9.覃女士指第一被告人沒有於租務訴訟向她交代案件進展及沒有抗辯 ,被判敗訴。

10.兩名原告人指第一被告人安排第二被告人提供策略及法律咨詢及支援服務(strategical and legal consultancy and support services),是違反了《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條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者不能以律師資格行事的規限,要求宣告《君子承諾》無效。

11.覃女士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自行修改HCAP 2/2004的申索陳述書。他倆人又建議申請簡易判決,後改稱案件有重大爭議,簡易判決並不適合。他們的建議招致不必要的訟費。

12.覃女士指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不斷苛索金錢,令她精神受到壓力,心臟病復發。

13.兩名原告人尋求的濟助如下:

(1) 聲明各項承諾書無效;

(2) 聲明除HCAP 2/2004及三宗私人傳票的法庭費用外,無需向各被告人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3) 彌償覃女士就HCA 1988/2005案件的全部損失及費用;

(4) 退還已付第一被告人及William Allen 大律師的款項;

(5) 評定的損害賠償。

第一原告人的傳票

14.第一原告人日期為2007年7月16日的傳票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理由如下:

(1) 未有披露合理訴因;

(2) 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

(3) 對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

(4) 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聆案官的決定

15.就彌償覃女士於HCA 1988/2005案件的全部損失及費用,覃女士已於HCA 1988/2005一案申請針對第一被告人的個人彌償訟費命令,尚未有結果。亦於HCA 1030/2007作出同類申索,已被剔除。覃女士對同一事源多次申索,屬濫用司法程序,予以剔除。

16.就承諾書,第二被告人於HCAP 2/2004的參與,是否構成以律師資格行事,和承諾書是否有效,存在有爭拗空間,不予剔除。

17.就其他金錢往來,混淆不清,不宜於簡易程序處理。而其他申索,亦存在爭拗空間,不予剔除。

上訴理由

18.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兩名原告人一直知道《君子承諾》只是在良心上生效,在法律上不生效。因此,就該項沒有訴因;

(2) 第一被告人出於作為律師的最佳利益,向兩名被告人推介無償的咨詢服務,他們是否支付這非必要的金錢,與第一被告人無關;

(3) 案中所涉及的費用,為覃女士於HCAP 2/2004及三宗私人檢控傳票的大律師收費及代墊付費用,沒有混淆不清。

19.第一被告人指兩名被告人的指稱缺乏詳情,無勝算機會。

20.他又指所有款項均以支票支付,沒有現金。兩名原告人更偽造支票聯根,訛稱付款,欺騙法庭。

適用原則

21.根據《香港民事程序2008》(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8)第一冊指出:

(1) 剔除訴訟只適用於清晰(plain)及明顯(obvious)的個案(第18/19/4段);

(2) 合理訴因是指申索陳述書上顯示一些勝算機會(some chances of success)的訴因,而無合理訴因是指不可能(impossible)勝算而非勝算可能不高(improbable)的訴因(第18/19/6段);

(3) 惡意中傷包含與所尋求的濟助不實質相關(material)的事實(第18/19/7段);

(4) 瑣屑無聊是指明顯不能支持(obviously unsustainable)的指稱(第18/19/8段);

(5) 濫用法庭程序包括欠缺真誠真實(bona fide)的訴訟(第18/19/10段)。

考慮

22.就兩份《君子承諾》書,據稱的受益人是第二被告人,而非第一被告人,而第一被告人的立場為該《君子承諾》書在法律上無效。僅就生效一點,對第一被告人沒有訴因。

23.然而,第一被告人身為執業律師,推薦第二被告人提供所謂咨詢,涉嫌協助及教唆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者以律師資格行事。原告人指即使第一被告人委聘執業大律師出庭,官司有人幕後指點,有可能因錯誤的意見招致不必要的訟費。基於案情特殊,表面看來,原告人的指稱並非不可能勝訴。

24.就已付的款項,第一被告人只發出總額收據,沒有細分。本席要求第一被告人提交誓章,詳細交待每項收費,以考慮爭議是否可以律師與當事人基準作訟費評定處理。

25.第一被告人沒有按指定時間存檔誓章。本席下令,未得法庭許可,不得存檔任何誓章。然而,第一被告人仍逾期存檔誓章。他解釋他需要時間向William Allen及Sheena Chan兩位大律師索取有關收費單據。

26.第一被告人出示一叠由分別由William Allen及Sheena Chan兩位大律師發出的收費單據,

27.覃女士澄清,她並不要求討回Sheena Chan大律師的收費。

28.據稱由William Allen大律師發出的單據是沒有簽署的。第一被告人指該些單據包括已付及未付的大律師費用。他解釋之前沒有單據,是因為兩名原告人繞過他直接與大律師交易,他亦無能為力。

29.本案涉及據稱嚴重違反律師及大律師的專業守則,事實如何,需要查究。第一被告人亦同意表面看來,收費是一筆湖塗賬,但他認為無須正審處理,法庭下令他及/或William Allen大律師提交誓章解釋已可。本席絕不同意。聆案官所指賬目混亂,需要調查是正確的決定。即使問題可能只是訟費評定,亦需要口頭證據,以斷定非常爭議事實。

結論

3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