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ng Chuen 訴 Yung Mei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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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被告人在2007年12月28日提出傳票的申請,要求法院暫緩執行在本案中對被告人的所有裁決。在2008年3月26日,黎達祥聆案官否決被告人的申請,並安排訟費評估的聆訊在2008年5月21日進行。被告人不服聆案官的決定,向本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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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15756/20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1575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0年第15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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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AN SING CHUEN  
   
被告人 YUNG MEI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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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5月8日

判案日期:2008年5月8日

判案書

1.本案的被告人在2007年12月28日提出傳票的申請,要求法院暫緩執行在本案中對被告人的所有裁決。在2008年3月26日,黎達祥聆案官否決被告人的申請,並安排訟費評估的聆訊在2008年5月21日進行。被告人不服聆案官的決定,向本席提出上訴。

2.本案涉及一宗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糾紛。經過長達十天的審訊,陳嘉信暫委法官在2002年12月31日作出裁決,頒令被告人敗訴,並需要繳付原告人的訟費。在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向原告人繳付135,000元的敗訴債項,及兩筆分別是33,252元3毫3仙及17,527元6毫6仙的部分訟費。直至今天,被告人還沒有繳付敗訴債項的利息。關於整個案件的訟費,黎達祥聆案官安排於2008年5月21日進行評估,故此,被告人沒有完全繳付所有的敗訴債項。

3.在2007年9月17日,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4126號案件(“4126號案件”)的訴訟。根據被告人在4126號案件中的指控,與訟雙方在2003年6月25日達成書面的和解協議。根據此項協議,原告人同意不追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敗訴裁決,交換被告人不追究原告人及其律師在本案中的失當行為。被告人較早時向原告人繳付部份的敗訴債項,實質上違反此項和解協議,故此被告人向原告人追還有關的款項。

4.在本申請中,被告人依賴同一的和解協議,指原告人沒有權利繼續執行本案的裁決,並要求法院暫緩執行裁決,直至4126號案件審結為止。

5.在本上訴中,本席曾經詢問被告人,為甚麼他不在繳付敗訴債項前提出暫緩執行判令的申請。根據他的解釋,他當時不知道自己擁有這樣的權利。因為原告人當時要求執行敗訴的裁決,他當時只可繳付有關的敗訴債項。

6.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申請,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假如與訟雙方真的達成有關的和解協議,被告人不會在2007年9月繳付本案的部分敗訴債項。再者,被告人不能提交和解協議的文本,故此被告人關於和解協議的指控並不可信。第二,法院在法理上應該小心處理被告人提出暫緩執行敗訴判令的申請。假如法院輕易接納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便可砌詞狡辯,拖延原告人執行有關的裁決。

7.即使原告人質疑被告人指控的可信性,本席不可以在現階段隨意剔除被告人的指控。假如任何被告人在原告人執行裁決的過程中指出,他已經向原告人清還了所有敗訴的債項,法院便必須進行聆訊,裁定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屬實。本案的情況亦相同,假如被告人和解協議的指控屬實,繳付敗訴債項的責任便隨之解除。因此,在容許原告人繼續執行有關的裁決前,法院必須就被告人的指控作出裁決。顯然,被告人這一類的指控會延誤裁決的執行,可是有關的指控涉及繳付敗訴債項的責任,故此,法院應該先行處理有關的問題。

8.為減低延誤,本席已經在4126號案件中作出有關的指示,安排案件在2008年8月20日進行正式審訊。雙方是否達成和解協議只屬於一個簡單的事實爭拗,本席相信法院可在8月作出裁決。在此項審訊前,本席同意應暫緩執行本案的敗訴裁決。

9.即使本席暫緩執行裁決,2008年5月21日訟費評估的聆訊是否應該如期進行乃是另外的一個問題。為減免延誤,法院可容許有關的聆訊繼續進行,但裁決則暫緩執行。可是本席認為較合理的做法,是把評估訟費的聆訊安排於8月的審訊後進行。假如被告人在4126號案件中勝訴,評估訟費的聆訊就沒有必要進行。為了避免白白浪費有關聆訊的風險,本席認為應該把評估訟費的聆訊押後至9月進行。再者,原告人在取得被告人敗訴判令後5年才提出評估訟費的申請,原告人本身在執行訟費命令上亦有嚴重的延誤,故此本席同意押後5月21日評估訟費的聆訊。

10.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接納被告人的上訴,推翻黎聆案官在2008年3月26日所作出的命令。對於本案的敗訴裁決,本席頒令暫緩執行,直至4126號案件一審審結為止,而5月21日的聆訊亦押後在2008年9月進行。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江偉強張振邦律師行轉聘大律師Mr Anthony Cheung,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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