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Mei Chun 訴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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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1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41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1575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0年第157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2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2月10日 判案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許可的申請。翁美春女士不滿本席在2009年12月29日所頒下的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2.本席已經在當日所發出的判案書中,詳情交代了本席的理據,在此不贅。 3.顯然,本席在2009年6月9日及11日的審訊中,質疑翁小姐不出席審訊的理由。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1178號中,上訴法院認同本席所提出的各項疑點,並不接納翁小姐對本席所提出的各項指控。在本聆訊中,翁小姐重提這些指控,本席只有覺得無奈。 4.在本申請中,翁小姐依賴當日的聆訊謄本的內容,指本席對她存有偏見。本席當日確實懷疑翁小姐不出席聆訊的理由,並懷疑她故意砌詞,不出席聆訊。可是,這並不是偏見。再者,本席在6月9日的聆訊中,已經沒有即時判翁小姐敗訴,並把審訊押後至6月11日,好讓翁小姐可以出席,詳細交代她的病情。當日,翁小姐已經出院,而她的丈夫亦可出席聆訊向本席解釋,可是,翁小姐及她的丈夫並沒有這樣做。 5.本席已經在6月11日的判詞中,詳細列出本席懷疑的理據。在其後推翻敗訴判令的申請中,翁小姐有多番機會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本席的懷疑是錯誤的。可是,除了提交瑪麗醫院的入院紀錄及私家醫生的病假證明外,翁小姐沒有提出其他的證據,特別是安排專家證人出庭作供的證據。在此情況下,本席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翁小姐在審訊當日,只是藉詞到醫院檢查,故意拖延本案的正式審訊。故此,本席認為翁小姐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6.除了提供冗長的書面陳詞外,翁小姐還要求在聆訊中作詳情的口頭陳詞。在聆訊中,本席要求翁小姐在一個半小時內完成她的口頭陳詞。翁小姐當然不滿本席的決定,可是為了避免不必要浪費司法資源,本席認為此項決定是需要的。 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否決翁小姐上訴許可的申請。
被告人(DCCJ15756/2000) 原告人(DCCJ15756/2000)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DCCJ412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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