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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133 / 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7年 第513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區慶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 6 月26 日及7 月 18 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7 月 23 日 ---------------------- 判案書 ---------------------- 引言 1.本席於2008年5月22日頒下判案書(“前判案書”),命令把原告人林先生的本申索及申索陳述書剔除,理由是其訴訟是超越《時效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時效後才提出。 2.此聆訊為有關林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向上訴庭提出有關以上命令的上訴。被告人置邦反對申請。置邦亦提出傳票申請,若法庭給予上訴許可,應加以條款,要求林先生須先交付法庭上訴訟保證金,才可以上訴。 3.有關本案的背景及本席作出剔除命令的理由,已在前判案書中列出,本席不會再作重覆。本判案書應與前判案書一併閱讀。 法律原則 4.法庭在決定是否應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是須要考慮到上訴人所指出的上訴是否有一個真實的成功機會 (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cess)。換言之,上訴人需要證明他的上訴理據有一個合理及可爭拗的案情。參閱: Ma Bik Yung v Ko Chuen (unreported,HCMP4303/1999,8 September 1999)第5段。 5.另一方面,法庭在決定去是否剔除某一申索時,是行駛其酌情權而作出的。 6.在這方面,上訴庭亦不會輕易改變原審法官或者推翻原審法官在行駛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行使這酌情權上犯上了明顯及嚴重的錯誤,又或者是錯誤地引用了一些法律原則。 本上訴許可申請 7.在本申請中,林先生的擬上訴理據如下:
8.在本申請的第一次聆訊時[1],本席亦向雙方提出了 Incorporated Owners of Million Fortune Industrial Centre v Jikan Development Ltd [2002]4 HKC (CA) 的案例,邀請雙方作出陳述。該案例的其中一個結論,是上訴庭確認了大廈公契為屬於《時效條例》中第4(3)條所說的蓋印文據 (Specialty),故有關其訴訟時效應為12年。 討論 9.有關林先生上述第7(1)及(2)段的擬上訴理據,本席不接納是帶有合理及可爭辯的上訴案情,理由如下:
10.本席亦不接納有關林先生在上述第7(3)段的擬上訴理據,是有真實勝算,理由是:
11.最後,本席也接納李律師的陳述,在林先生的申索陳述書中,完全沒有引用或依賴有關的大廈公契作為申索置邦失責的訴因,故此 Jikan 一案及《時效條例》的第4(3)條並不適用於本案。相關的訴訟時效仍應為前判案書所接納的6年。 12.基於上述各理由,林先生並未能證明他的擬上訴理據有一真實的勝算機會。 結論 13.林先生並未能證明他的擬上訴有一真實勝算機會,本席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14.由於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席亦不會對置邦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傳票作出任何命令。 15.本席亦作出以下暫准訟費命令:─
16.以上的暫准命令,除任何一方以書面要求更改,將於本命令日期的14天後作實。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李郭羅律師行Ms. R. LEE律師,代表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在2008年6月26日的第一次聆訊,本席准許林先生的要求押後聆訊申請,以便他整理指稱置邦的“新”偽造文件證據。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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