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大力健康素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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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公司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售賣含外來物質之食物、以致對購買人不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2 章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52(1)、及第 150 條,被判罰款6,000 元,及須繳付給與政府有關部門405 元化驗費用。上訴人公司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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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7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7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974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8月13日 裁判日期:2008年8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公司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售賣含外來物質之食物、以致對購買人不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2 章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52(1)、及第 150 條,被判罰款6,000 元,及須繳付給與政府有關部門405 元化驗費用。上訴人公司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第一證人事發時在有關食肆進晚餐,進食咸魚芋頭火腿粒炒飯咀嚼期間聽見「卟」一聲,感到非常痛楚,她將口中食物吐出,發現當中有一隻屬她的牙齒,她即時作出投訴,及向該店鋪經理要求賠償。期後食環署督察到場,分別取去三個樣本,包括她當時吐出之食物、她碗內剩餘之食物、以及碟內剩餘之食物。而控方第一證人之牙醫廖生供稱,他在2003 年最後一次為控方第一證人檢驗牙齒,他肉眼觀察、當時並沒有發現任何損耗或裂紋。他指根據控方第一證人向其所述、及根據檢驗控方第一證人的牙齒、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咬到一件堅硬的東西、例如玻璃、沙、石、或金屬硬物。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現歸納如下: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裁判官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上訴法庭一般不輕易干預。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已考慮第一證人事後即時向上訴人索償一事,並認定此舉不含任何不良動機,裁判官有權作出第一證人證供前後不符之處,只屬微不足道及可以理解及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可信性的裁斷。根據牙醫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的牙齒不會無故受損,故此即使第一證人吐出的食物沒有發現硬物或殘餘部份,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有不足之處。答辯人指本案證供可供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定罪並無不安穩。 裁決 6.根據到場之衛生督察所稱,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確實曾告訴他,當發覺不妥時、她已立即將口中食物全部吐出。第一證人的證供亦顯示,她在現場向衛生督察所提供之第一份口供,亦從沒提及只是把部份食物吐出。 7.她承認她是在較後食環署人員通知她,送檢之食物化驗後並沒發現其他雜質後,在第二份口供才說:
8.然而,她在庭上被盤問時,則表示在大庭廣眾前,為顧存禮貌,「吞得到嘅嘢我已經吞哂喇」及「我過濾咗先至再吐出嚟囉」。她堅稱在吐出口中食物時並沒有將全部吐出,她並不知道當時咬着甚麼東西。她亦同意在本案中從沒有找到任何異物。 9.事實上,一個證人對其證供前後矛盾的地方所作之解釋,是可以協助法庭對其可信性作出評估或分析的。因應這些解釋,裁判官自可作出這些證供矛盾之處是否微不足道,不足以影響證人可信性之結論,亦可作出它們屬於嚴重不能磨合的分歧,以致影響證人全盤可信性,導致其證供可信性蕩然無存的裁決。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是這樣處理該些分歧點的:
11.雖然本席在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中曾經多次說過,裁判官是無需把其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地展示人前的,然而,在控方證人證供出現分歧矛盾時,被告人以至上訴法院實在有必要知道裁判官是如何處理和調較磨合該些分歧,去作出什麼事實的裁決,從而對上訴人定罪的,這些原則,在一些控辯雙方對事件經過各執一詞的案件,尤為重要。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肖嬋一案,HCMA799/2001中,杜麗冰暫委法官指出該案是純粹靠女事主的證供來指證上訴人的,故此有關分歧乃其證供可信性的核心問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只提及曾經考慮證人證供的分歧,但最後他認為該些差別並不重要,不能構成他對證人證供上有任何懷疑或保留之處。杜麗冰暫委法官認為這些說法並不足夠。 13.在本案中,第一證人本身的證供前後矛盾,她向到場之衛生督察所說的一番說話與她其後及庭上證供並不相符,她對這些不協調之說似乎並沒有詳加解釋。單憑裁斷陳述書上述段落,本席實不能得知裁判官對如何磨合這些證供上的分歧,以致認定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及可靠之證人,不偏不倚,亦已儘其等之所能,向法庭坦白直供,並無誇大或渲染之詞」。 14.第一證人這部份的證供,與其牙齒是否在該事件中折斷一點,是不能分割,而是相輔相乘互為因果的。就算第一證人牙齒是在該事件中折斷的,不一定等同這是因為她咬到異物引致的,牙醫所認定第一證人當時咬到一件堅硬的東西的意見證供,是根據第一證人向他的描述、及他檢查第一證人的牙齒後所作出的,但在第一證人的證供出現前後分歧的層面下,牙醫的意見證供的用途,非常有限。 15.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未免有剛愎武斷之嫌,綜合本案可供裁判官作出推論的基本事實證供,即使「以幾何級數累積」,亦不一定「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上訴人售賣之食物含外來物質,並非唯一合理的推論。 16.下令上訴得直,推翻定罪,擱置判刑。 17.答辯人須支付此上訴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交聆案官評定。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傅雨康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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