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肖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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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9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99/2001

HCMA 79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79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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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何肖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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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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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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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依賴一名女事主。案情顯示事發當日大約中午時份當女事主橫過馬路時,被上訴人襲擊。女事主在庭上指出她的手臂對上部份被上訴人大力拳打,其後上訴人更罵她,女事主逃跑,上訴人繼續跟著她,並用膠桶襲擊她的腦後,還取笑她和謾罵她。最後,女事主逃跑離開現場。稍後,該名女事主發覺身體有受傷,所以報警,並被送到鄧肇堅醫院接受診斷。控方當天把醫生報告書呈堂。

3.裁判法官考慮案情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但察覺女事主當時在錄取口供時有分歧,經考慮後,認為不重要,亦沒有影響女事主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4.今天代表上訴人的馮大律師就第一個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法官並無充份考慮控方證人證供內的分歧,最主要的分歧就是究竟該名女事主指上訴人當時打她一拳,是打她的手臂或是腰部。很明顯在女事主給警方人員口供時,她表示她是被上訴人一拳打向她的腰部。女事主在庭上作證時,解釋她當時沒有留意警方人員在口供紙上記錄她被襲的是手臂或是腰部,但當她被盤問時,她確認在未簽該份口供紙時,警方人員確曾讀回給她聽,經她確認真實後才簽名。然後該名女事主表示當她被上訴人打了一拳時,沒有覺得手臂痛,所以不為意上訴人打了她的手臂。這是她的解釋。

5.本席認同馮大律師的陳詞,很明顯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分歧。而裁判法官是必須要考慮這個分歧,而作出一個就這個證供上的分歧可接受的原因。 本席採納Mr Justice Leong在上訴法庭就Pak Po Wah [1998] 4 HKC 632一案指:

"A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applicant and of the witnesses was a vital issue, the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evidence of PW3 and PW4 were highly relevant and should have been resolved before concluding that both were truthful and reliable."

這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上的體驗,因為這單案件是純綷依賴女事主的口供來指證上訴人。而剛才本席提及的分歧亦是關乎她證供的重心。裁判法官只是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9段,提及他曾考慮大律師質疑受害人證供上與她給警方口供上的分歧,但最後發覺該些差別並不重要,不能構成他對受害人證供上有任何懷疑或保留。這種講法並不足夠,所以本席認為這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所以上訴得直,裁決及刑罰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黃柏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