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敏 訴 劉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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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8年7月25日透過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V 12/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1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2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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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吳秀敏  
   
被告人 劉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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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8年9月17日

判案日期:2008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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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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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在2008年7月25日透過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情況。

3.原告人的申請並不符合該條例第22條(1)(a) 款,因為根據案例確立的原則,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屬於尚未算定的申索。她向被告人追討的疏忽賠償,有待法庭在確立被告人的責任後,就原告人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金額的判定。

4.原告人的申請亦不符合該條例第22條(1)(b) 款。在原告人的申請中,她並沒有列出任何上訴所涉及並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問題。

5.在聆訊中,她稱被告人作為她代表律師失職地令她喪失獲得合理索償之權利,上訴應被視作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本庭認為這論據不能成立。本案之判決祗是針對雙方在審訊時之證供所達致之事實裁決,並不影響其他案件或公眾人士。本庭亦看不到有其他理由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因此,本庭頒令駁回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亦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金額由法庭釐定。

(張澤祐) (袁家寧)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羅夏信律師樓轉聘唐思佩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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