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黃永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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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永光先生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2013年1月25日的最終判決,以候上訴的結果,他提出的原因是不給予「暫緩執行令」,他的財政方面會受到損毀,他個人會面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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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954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1954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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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被告人黃永光先生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2013年1月25日的最終判決,以候上訴的結果,他提出的原因是不給予「暫緩執行令」,他的財政方面會受到損毀,他個人會面臨破產。 2.申請「暫緩執行令」的原則,是已被確立的法律原則,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第6-10段當中已將相關的原則羅列。簡單而言,前題是上訴本身並不能自動構成暫緩執行判決的原因,勝訴的一方(在本案是原告人),不應該得不到判決的成果。因此,本案的上訴人(黃先生)需要向法庭指出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而該些理由是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這是最低要求,否則法庭甚至無須考慮是否給予「暫緩執行令」。 3.黃先生需要提供其他的原因,顯示為何暫緩執行是適當的做法,其中一些理由包括是否會使上訴徒然。如果上訴是關乎一個金錢的判決,法庭便會要求上訴者提供證據,解釋為何執行判決會使上訴徒然,例如:答辯人在上訴成功後無能力將已收取的判決金額返還,或者上訴人會蒙受嚴重經濟後果。 4.上訴者顯示不給予「暫緩執行令」對他有一個很嚴重損害性的後果是足夠的。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不能顯示「暫緩執行令」不發出,會造成上訴徒然,法庭會要求上訴人顯示有強而有力的上訴理由,或是很大可能有上訴得直的機會。說到底,這是平衡雙方利益的舉動,而法庭在當中需要運用自己的常識來平衡及考慮給予「暫緩執行令」對雙方的利害。 可供爭議的上訴理由 5.首先,本席已於2013年1月25日的判詞第128段中指出,即使本席所裁斷的錯誤,任何抗辯理由能夠成立,而貸款合約因而可取消,被告人仍須按貸款合約第10條第8款,將欠款本息償還給銀行。由於在本案中,雙方無爭議的是貸款已發出給被告人,用作抵銷樓宇的餘額欠款,因此被告人根據第10條第8款,無論如何,也該償還款項給銀行。因此上訴是毫無成功的機會,即使其他上訴理由能成立。 6.第二,黃先生提出了10頁足有16個上訴理由。本席不在此將該些理由列出,但概括而言,上訴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項:
7.首先,就事實方面而提出的上訴,這方面佔差不多全部上訴的理由。根據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上訴法庭一般不會推翻原審法庭就事實方面的裁斷,因為上訴法庭和原審法官不同,他沒有如原審法官般有第一手收納證據的機會。因此,上訴法庭只會在發現原審法官明顯地犯上錯誤的時候,才會介入推翻判決。若果上訴法庭察覺不到原審法官有明顯的錯誤,上訴法庭就應該接納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縱然上訴法庭對這些結論仍然存有一些懷疑。 8.至於原審法庭憑事實作出推斷或衡量證人可信性方面的裁斷,原審法官往往需要在沒有其他輔助文件證據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又或是就案發時事態發展的客觀存在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作出分析,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時,很多情況下須以此為準則,見吳秀敏訴劉健榮,CACV12/2007,27.6.2008,林文瀚法官。 9.在黃先生所列舉的16項上訴理據中,就事實方面所指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一項顯示本席是明顯地犯上錯誤。本席不認為就他所列舉的事實方面而提出的上訴,會有上訴得直的機會。 10.第(2)和第(3)項,即關於竣工證和交付使用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內地專家證人的證供,主要涉及第10個和第11個上訴理由。正如在判詞中已經指出的,關於內地專家證供方面的證據,雙方已經有機會存檔,並由本席考慮。質疑竣工證和交付使用文件的法律效力方面的專家證據缺乏,是因為審訊之前,沒有得到法庭指示批准雙方尋求這方面的專家證據。在審前覆核的時候,黃先生曾提出類似的申請,已被本席否決,而他申請上訴許可亦被上訴法庭否決,因此,現今在作出最終判決後,被告人提出這方面的上訴理由是不合宜的,本席亦認為沒有上訴得直的機會。 11.關於第(4)項,原告人沒有減輕債項及法庭沒有減免被告人利息,要注意的是原告人沒有減輕損失,是沒有出現於狀書之中。嚴格來說法庭無需處理。而且在狀書之中,被告人只是要求原告人嚴格證明損失,並沒有提出其他的爭議點。本席考慮是否要被告人支付全部利息時,已經將考慮的因素在判詞的第132段中列出。 12.正如代表原告人的劉大律師陳詞中所稱,是否減免利息屬於法庭酌情的考慮。把某些因素放較大的比重,某些放較輕的比重,不是在上訴時上訴法庭會干預的事情。被告人沒有指出本席在法律觀點上考慮是否減免利息的時候,出現了錯誤,因此,即使黃先生在他的第4份誓章中,嘗試解釋為何他沒有就本案排期,本席認為是無關痛癢的事情,亦不會影響最後的判決及不能構成上訴的理由。 13.黃先生在他的上訴理據第16點中,提出本席錯誤地判斷他沒有任何證供證明損失的金額,或在審訊前錯誤地容許他呈交損失的估價報告。由於本席判決被告人敗訴,所以他有沒有證供能證明他有損失並不重要。況且,在審訊之前,黃先生已提出過要求呈交損失的估價報告,已被本席否決,他當時的上訴許可申請亦被上訴法庭否決,在第16個上訴理由中重提是不適宜的做法。 14.考慮了上述的理由,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有任何上訴得直的機會。雖然本席沒有逐點列出他所有上訴的理由,但經過考慮,該些理由是不會影響本席剛才所作的結論。本席亦補充,黃先生可能是藉着他的McKenzie Friend的協助,做了部分的英文陳詞,本席亦考慮了陳詞的內容,其實內容是涉及一些法律原則,但無論如何,該些法律原則離不開本席剛才所引用的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的原則。 15.黃先生未能顯示有合理上訴勝算的機會,本席根本無須要進一步考慮是否給予「暫緩執行令」,但為了完整性的緣故,本席簡單地分析被告人所提出的其他申請暫緩執行的理由。 上訴是否會變得徒然 16.沒有資料顯示作為一間銀行,原告人在被告人上訴勝訴後,無力返還任何得到的判決金額。黃先生依賴的事實是如果法庭拒絕給予「暫緩執行令」,對他的經濟狀況會有很大的傷害。他可能會破產,屆時因為資源欠缺的關係,破產管理官不會進行上訴。 17.考慮了黃先生的第3份誓章後,本席看不出將判決金額支付,與被告人現時經濟拮据的情況,有什麼重大的因果關係。正如黃先生所說,2011年10月20日開始,他一直沒有工作和收入,他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判決金額。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再要原告人等候,不容原告人執行法庭的判決是不公義的事情。至今為止,黃先生亦未曾面對破產程序,他所擔心的當然可能是會發生,但若他的上訴是有充分的理據的話,破產管理官仍有酌情權進行上訴。 18.本席考慮過整體的狀況,雖然這案件,用了13年才完結,但不表示原告人在期中沒有損失,因為利息仍在滾存,而被告人明顯地是無能力支付的。因此考慮到上訴幾乎沒有得直的機會,沒有資料顯示上訴會變得徒然,或者執行判決是導致被告人現時或將會有更差的經濟情況出現的,本席認為公義的做法是不批准暫緩執行。本席拒絕黃先生所提的申請。 訟費 19.本申請的訟費由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循簡易程序評定為55,000港元。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劉恩沛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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