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黃永光及另一人
|
HCA 1954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1954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被告人黃永光先生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2013年1月25日的最終判決,以候上訴的結果,他提出的原因是不給予「暫緩執行令」,他的財政方面會受到損毀,他個人會面臨破產。 2.申請「暫緩執行令」的原則,是已被確立的法律原則,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第6-10段當中已將相關的原則羅列。簡單而言,前題是上訴本身並不能自動構成暫緩執行判決的原因,勝訴的一方(在本案是原告人),不應該得不到判決的成果。因此,本案的上訴人(黃先生)需要向法庭指出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而該些理由是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這是最低要求,否則法庭甚至無須考慮是否給予「暫緩執行令」。 3.黃先生需要提供其他的原因,顯示為何暫緩執行是適當的做法,其中一些理由包括是否會使上訴徒然。如果上訴是關乎一個金錢的判決,法庭便會要求上訴者提供證據,解釋為何執行判決會使上訴徒然,例如:答辯人在上訴成功後無能力將已收取的判決金額返還,或者上訴人會蒙受嚴重經濟後果。 4.上訴者顯示不給予「暫緩執行令」對他有一個很嚴重損害性的後果是足夠的。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不能顯示「暫緩執行令」不發出,會造成上訴徒然,法庭會要求上訴人顯示有強而有力的上訴理由,或是很大可能有上訴得直的機會。說到底,這是平衡雙方利益的舉動,而法庭在當中需要運用自己的常識來平衡及考慮給予「暫緩執行令」對雙方的利害。 可供爭議的上訴理由 5.首先,本席已於2013年1月25日的判詞第128段中指出,即使本席所裁斷的錯誤,任何抗辯理由能夠成立,而貸款合約因而可取消,被告人仍須按貸款合約第10條第8款,將欠款本息償還給銀行。由於在本案中,雙方無爭議的是貸款已發出給被告人,用作抵銷樓宇的餘額欠款,因此被告人根據第10條第8款,無論如何,也該償還款項給銀行。因此上訴是毫無成功的機會,即使其他上訴理由能成立。 6.第二,黃先生提出了10頁足有16個上訴理由。本席不在此將該些理由列出,但概括而言,上訴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項:
7.首先,就事實方面而提出的上訴,這方面佔差不多全部上訴的理由。根據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上訴法庭一般不會推翻原審法庭就事實方面的裁斷,因為上訴法庭和原審法官不同,他沒有如原審法官般有第一手收納證據的機會。因此,上訴法庭只會在發現原審法官明顯地犯上錯誤的時候,才會介入推翻判決。若果上訴法庭察覺不到原審法官有明顯的錯誤,上訴法庭就應該接納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縱然上訴法庭對這些結論仍然存有一些懷疑。 8.至於原審法庭憑事實作出推斷或衡量證人可信性方面的裁斷,原審法官往往需要在沒有其他輔助文件證據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又或是就案發時事態發展的客觀存在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作出分析,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時,很多情況下須以此為準則,見吳秀敏訴劉健榮,CACV12/2007,27.6.2008,林文瀚法官。 9.在黃先生所列舉的16項上訴理據中,就事實方面所指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一項顯示本席是明顯地犯上錯誤。本席不認為就他所列舉的事實方面而提出的上訴,會有上訴得直的機會。 10.第(2)和第(3)項,即關於竣工證和交付使用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內地專家證人的證供,主要涉及第10個和第11個上訴理由。正如在判詞中已經指出的,關於內地專家證供方面的證據,雙方已經有機會存檔,並由本席考慮。質疑竣工證和交付使用文件的法律效力方面的專家證據缺乏,是因為審訊之前,沒有得到法庭指示批准雙方尋求這方面的專家證據。在審前覆核的時候,黃先生曾提出類似的申請,已被本席否決,而他申請上訴許可亦被上訴法庭否決,因此,現今在作出最終判決後,被告人提出這方面的上訴理由是不合宜的,本席亦認為沒有上訴得直的機會。 11.關於第(4)項,原告人沒有減輕債項及法庭沒有減免被告人利息,要注意的是原告人沒有減輕損失,是沒有出現於狀書之中。嚴格來說法庭無需處理。而且在狀書之中,被告人只是要求原告人嚴格證明損失,並沒有提出其他的爭議點。本席考慮是否要被告人支付全部利息時,已經將考慮的因素在判詞的第132段中列出。 12.正如代表原告人的劉大律師陳詞中所稱,是否減免利息屬於法庭酌情的考慮。把某些因素放較大的比重,某些放較輕的比重,不是在上訴時上訴法庭會干預的事情。被告人沒有指出本席在法律觀點上考慮是否減免利息的時候,出現了錯誤,因此,即使黃先生在他的第4份誓章中,嘗試解釋為何他沒有就本案排期,本席認為是無關痛癢的事情,亦不會影響最後的判決及不能構成上訴的理由。 13.黃先生在他的上訴理據第16點中,提出本席錯誤地判斷他沒有任何證供證明損失的金額,或在審訊前錯誤地容許他呈交損失的估價報告。由於本席判決被告人敗訴,所以他有沒有證供能證明他有損失並不重要。況且,在審訊之前,黃先生已提出過要求呈交損失的估價報告,已被本席否決,他當時的上訴許可申請亦被上訴法庭否決,在第16個上訴理由中重提是不適宜的做法。 14.考慮了上述的理由,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有任何上訴得直的機會。雖然本席沒有逐點列出他所有上訴的理由,但經過考慮,該些理由是不會影響本席剛才所作的結論。本席亦補充,黃先生可能是藉着他的McKenzie Friend的協助,做了部分的英文陳詞,本席亦考慮了陳詞的內容,其實內容是涉及一些法律原則,但無論如何,該些法律原則離不開本席剛才所引用的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的原則。 15.黃先生未能顯示有合理上訴勝算的機會,本席根本無須要進一步考慮是否給予「暫緩執行令」,但為了完整性的緣故,本席簡單地分析被告人所提出的其他申請暫緩執行的理由。 上訴是否會變得徒然 16.沒有資料顯示作為一間銀行,原告人在被告人上訴勝訴後,無力返還任何得到的判決金額。黃先生依賴的事實是如果法庭拒絕給予「暫緩執行令」,對他的經濟狀況會有很大的傷害。他可能會破產,屆時因為資源欠缺的關係,破產管理官不會進行上訴。 17.考慮了黃先生的第3份誓章後,本席看不出將判決金額支付,與被告人現時經濟拮据的情況,有什麼重大的因果關係。正如黃先生所說,2011年10月20日開始,他一直沒有工作和收入,他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判決金額。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再要原告人等候,不容原告人執行法庭的判決是不公義的事情。至今為止,黃先生亦未曾面對破產程序,他所擔心的當然可能是會發生,但若他的上訴是有充分的理據的話,破產管理官仍有酌情權進行上訴。 18.本席考慮過整體的狀況,雖然這案件,用了13年才完結,但不表示原告人在期中沒有損失,因為利息仍在滾存,而被告人明顯地是無能力支付的。因此考慮到上訴幾乎沒有得直的機會,沒有資料顯示上訴會變得徒然,或者執行判決是導致被告人現時或將會有更差的經濟情況出現的,本席認為公義的做法是不批准暫緩執行。本席拒絕黃先生所提的申請。 訟費 19.本申請的訟費由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循簡易程序評定為55,000港元。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劉恩沛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Treasure Spot Finance Company Ltd v. Ho Kwan Cheong and Others
Chow How Yeen Margaret and Others v. Wex Pharmaceuticals Inc. and Another
U Po Chu (Otherwise Known As Yu Man Ki or Yu Man Kit) v. Tsang Pui Ling and Others
Hantec Investment Ltd v. Li Yau Man
United Muslim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and Others v. Yusuf Yu and Others
Chan Alex and Chan Arron v. Take Care Logistics Ltd
Lam Rogerio Sou Fung v. Tan Soon Gin George
Double Proof Ltd v. Ho Kwok Wing
Lyh v. Yhkb
Ricoh Hong Kong Ltd v. Wallbanck Brothers Securities (Hong Kong) Ltd
Shi Ling Yee 對 Numeric City Ltd
黃潔貞 對 周富平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黃永光及另一人
朱賽金 對 Pizzaexpress (Hong Kong) Ltd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黃永光及另一人
黃潔貞 對 周富平
朱賽金 對 Pizzaexpress (Hong Kong) Ltd
Goei Tsusho Co Ltd v. Leader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Ltd and Another
Chow Kwan Yee v. Leung Mei Yin May and Another
Ngan Pui Chi and Another v. Bao Quan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9541/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