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英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October 2008.
1. 本庭於2008年7月29日駁回李女士針對原審法官拒絕批准逾期上訴許可的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
CACV 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5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件編號2006年第5072號) ----------------------
----------------------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判案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10月23日 ---------------------- 判案理由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本庭於2008年7月29日駁回李女士針對原審法官拒絕批准逾期上訴許可的上訴。 2.李女士在2008年8月18日提出動議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案的破產令是在2007年10月31日頒佈。根據當時仍然生效的破產條例第98(2)條,上訴期限為21日。李女士沒有在該期限內提出上訴。因此,她需要法庭批准才可進行上訴。 4.袁家寧上訴法官在2007年12月11日裁定根據破產條例第100(4)條,有關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應該由原訟庭法官決定。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給予逾期上訴許可。 5.在Lane v. Esdaile [1891] AC 210一案,House of Lords確定以下的法律原則∶
6.該原則背後的解釋,在 Ex parte Stevenson [1892] 1 QB 609一案中有更詳細的說明。Lord Esher MR 有以下的說法(at page 611),
7.在Ex parte Stevenson一案中,英國的上訴法庭引用這項法律原則否決該案訴訟人士向上訴法庭就原審法官拒絕批准上訴許可提出上訴。 8.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HLF對MTC [2004] 3 HKLRD 241一案中引用Lane v. Esdaile為案例,確定就上訴庭拒絕批准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許可之案件,被拒絕的人士不能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再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 9.按照上述的法律原則,若上訴庭拒絕批准逾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被拒絕的人士不能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0.在本案中基於破產條例第100(4)條,拒絕逾期上訴許可的決定是由原訟庭法官作出。這因素是否足以令上述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11.上訴期限的設立及逾期上訴許可的基制是要防止訴訟人士透過瑣屑無理的上訴來拖延司法判決的執行,參考Lane v. Esdaile [1891] AC 210 at page 212。在破產事宜中,確切執行這些原則更為重要,因為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他的財產便由破產官接管。針對破產令的上訴會對破產官執行他的職務構成一定的擔延,因此瑣屑無理或無勝數機會的逾期上訴法庭是不會批准。 12.所以本庭認為Lane v. Esdaile的原則應在本案中適用。李女士欲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並不屬於可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事實上,按照這項法律原則,本庭在2008年7月亦可以此為理由仿效英國上訴庭在Ex parte Stevenson一案的做法,拒絕考慮李女士向本庭提出的上訴。 13.再者,無論如何,李女士就破產令的上訴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參考方清蓮,CACV 392/2006, 25/4/2008;陳子來,CACV 227/2007,24/4/2008。 14.本案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問題。正如本庭在2008年7月29日判案書內的分析,李女士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因此她的申請亦不符會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1)(b)條的要求。 15.基於上訴理由本庭駁回李女士的申請,並頒令她支付答辯人就這申請的訟費,訟費由法庭釐定。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黃錦燊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