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子來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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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人在2008年1月21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 條准許他就本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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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27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86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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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8年4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4月24日 ---------------------- 判案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債務人在2008年1月21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 條准許他就本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在債務人2008年1月20日的誓章第10段,他指稱本案涉及金額達1,314,372.38元。這金額是債權人在法定要求償債書內列出的債項之總數。但本庭不認為這是本案上訴的爭議事項。本案之上訴爭議事項為債權人是否有權向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及法庭是否有權按該破產呈請頒布破產令。至於上述之債項,均屬債務人在其他案件中經已被法庭判決他須支付的訟費,就該債項的判定並不屬於今次上訴之範圍。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 條規定就民事訴訟最終判決提出的上訴,若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或上訴時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則上訴人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4.由於本案的判決是一項頒布破產令的判決,而不是對與訟人作出直接或間接涉及財產的申索,也不直接或間接涉及價值達100 萬元或以上的民事權利,所以本庭認為債務人不能引用第22(1)(a)條聲稱有當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權利。在這方面,本庭認為終審法院在Morgan Stanley Emerging Markets Inc. v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 FAMV 11 of 2007 的判決同樣地適用於破產令之上訴。 5.如本庭在2008年1月17日判案書第40段指出,破產令的結果是: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按照破產令及《破產條例》管理債務人的財產。在償還相關債項及破產及破產案件之費用後,若債務人的財產尚有盈餘,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將該盈餘在破產解除後歸還予債務人。 6.債務人在他的申請中並沒有引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提出申請,本庭亦看不到他欲提出的上訴理據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至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之判決是圍繞本案之案情考慮原訟庭在行使酌情權不將違反《破產規則》第44(5)條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之決定是否正確及原訟庭在依據該《償債書》頒布破產令有否忽畧考慮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債務的論點。基於案件之案情及債務人拒絕向法庭呈交可信賴及實質的証據,本庭認為原訟庭的判決正確。這判決並不涉及任何可供爭辯具爭議性的法律問題。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債務人的申請,並頒令他支付債務人及破產管理署就這項申請之訟費。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由黃許律師行轉聘徐偉南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助理首席律師葉寶蓮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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