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麗芳 訴 Goodwin Consultants Ltd t/a Century 21, Goodwin Property Consultants and Another

Case No.DCCJ 5881/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588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5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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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蕭麗芳  
   
第一被告人 GOODWIN CONSULTANTS LIMITED trading as CENTURY 21, GOODWIN PROPERTY CONSULTANTS  
第二被告人 LUI SING KEUNG (雷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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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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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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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今天的聆訊,申請人(即原告人)蕭麗芳女士申請上訴許可權,上訴本席在2008年10月8日拒絕她的兩項上訴兩位聆案官的裁決。她並且在10月15日的傳票上要求兩位被告賠償$266,200,以及解除第三債權人的命令。

2.蕭女士在本年10月8日第一次到本席的法庭,要求本席撤銷本席在2008年9月30日撤銷她兩項上訴的決定。她的兩項上訴:

第一,是逾期上訴李聆案官在本年5月29日,批准兩位被告申請永久擱置這宗案件的程序,理由是因為雙方經已達成和解協議,因此法庭裁定案件已經完結。當天,在蕭女士缺席下,李聆案官裁決蕭女士必須支付兩位被告人的訟費。

第二項的上訴,蕭女士要求撤銷兩位被告人在2008年9月24日得到聆案官批准第三債權人的命令,因為蕭女士未有依照法庭的命令支付兩位被告的訟費,該訟費已被法庭評估為五萬七千元多。

3.蕭女士在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中,分別在10月15日、10月24日,以及10月28日把三份誓章存入法庭檔案。更在今天早上(10月29日),再傳入第四份誓章以支持她的申請。本席經考慮過她所存入法庭的四份誓章,以及今天在庭上的陳詞,她一再重申及重複她對兩位被告人的指控,指出他們並未有履行作為物業代理的職守及責任。她更解釋她在2008年5月29日缺席李聆案官的聆訊的理由,重複她缺席的理由是因為她需要外遊是因公事的問題。而且,除了公事,她亦有探望在澳洲那一位有腳患的母親。並加以解釋她使用的機票沒有出發日期的原因是因為她所購買的是航空公司職員及其家屬的機票,此種機票只能適用於航機有空位的班機。她並表示,李聆案官不應拒絕接納她需要到澳洲公幹及探親的理由,拒絕延期聆訊。

4.本席在10月8日的聆訊,經已處理了蕭女士對她在5月29日缺席聆訊理由不為李聆案官接受及加以解釋及分析。當蕭女士今天試圖再解釋她要求李聆案官押後5月29日的聆訊的理由時,承認她只是一位家庭主婦,沒有正職。但她曾向李聆案官發出信件提出她要到澳洲公幹的理由,是因為她當時的確與她的丈夫一起到澳洲去,目的是考察當地的商機物業等等,並且亦有去探訪在澳洲的那位母親。她更表示,因為機票是職員家屬機票,需要每天到機場輪候機位,並不能知道確實離港日期。

5.我感覺到,蕭女士在5月29日需要離港公幹的理由並不成立,她所提供給本席當時需要離港不能到庭聆訊的理由根本是一派胡言,她的離港並沒有任何迫切性,根本是企圖阻延法庭聆訊的程序。實際上,蕭女士未能成功上訴推翻李聆案官在5月29日的命令,是基於蕭女士與兩位被告實際上經已達成和解協議,而被告亦也履行和解協議的承諾,經已支付給蕭女士$10,000的和解金額。

6.而本席在本年9月30日及10月8日兩次聆訊,亦經考慮蕭女士與被告人曾經達成和解協議,而基於該協議,李聆案官才發出命令批准被告人的申請,終止永久停止這案件的繼續。

7.因為以上原因,我在10月8日亦因接受被告人所提供的理由,而拒絕蕭女士的上訴申請。在9月30日蕭女士缺席聆訊,本席亦經考慮她的上訴理由,才作出當天的決定。今天,蕭女士並未有提供任何新的理由,或更有說服力的根據。她要求被告支付$266,200,根本從未有任何證據或根據,並且,這一項是全新的申請,不應在她的申請上訴許可權的傳票中出現。因此,本席在程序問題的不當而拒絕蕭女士的申請。本席發覺蕭女士申請上訴許可權的理據不足,亦未察覺她有任何可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拒絕她的上訴許可權的申請,並命令蕭女士必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因她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權而引起的訟費,以及今日聆訊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商討訟費事宜)

8.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訟費評估為$2,000,原告必須支付兩位被告的訟費。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 由簡松年律師行律師Miss D. Chan代表

第二被告: 由簡松年律師行律師Miss D. Chan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