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煥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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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8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8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59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1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6日 ---------------------- 判案書 ---------------------- 1.申請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2.阮雲道法官在聽過陳詞後 ,決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並於2008 年4 月23 日頒下判案書。 3.申請人現要求本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他所提出的理據已列明在動議通知書,而他也解釋了因為要申請法律援助,所以拖延至今方作出申請。有鑑於阮雲道法官已進入退休前的休假,未能處理這項申請。 4.這項申請必須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 章第32 條作為基礎。 5.申請人親自向本席陳詞及覆述了他在動議通知書裡所提出的理據,認為是符合了法例於「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要求:
6.在本席聽取陳詞後,申請人再以書面作補充陳詞。他說希望本席相信他是清白的和被冤枉的。他不懂法律,不懂甚麼是法律論點,又沒有錢請律師,所以要上庭自辯,並因為緊張而語無倫次,希望能夠完整補寫以下的觀點:
7.申請人也補上香港中醫骨傷學會的信函,內容提到申請人是學會會員,他是一位誠實樸素的好老師和好醫師,不應會作出「非禮」的行為。信件作者指出案中有疑點並強調審訊應有專業人事的佐證去協助裁判官作出裁決。 8.在聽取過及考慮過申請人的陳述和看過相關的文件後,本席認為他所提出的理由未能符合第32 條所列舉的條件。本席認為本案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9.至於本案是否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則並非本席可以裁決的問題。本席會駁回有關申請。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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