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煥揚

Case No.HCMA 18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8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8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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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徐煥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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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1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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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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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2.阮雲道法官在聽過陳詞後 ,決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並於2008 年4 月23 日頒下判案書。

3.申請人現要求本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他所提出的理據已列明在動議通知書,而他也解釋了因為要申請法律援助,所以拖延至今方作出申請。有鑑於阮雲道法官已進入退休前的休假,未能處理這項申請。

4.這項申請必須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 章第32 條作為基礎。

5.申請人親自向本席陳詞及覆述了他在動議通知書裡所提出的理據,認為是符合了法例於「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要求:

1.   由醫療事件引起的案件,應有醫學專業證人的參與,才能夠有較為合理的判斷。它將涉及具有重大、長遠而廣泛的重要性意義。不應該是法官一人說了算。

2.   從控方的書面口供與法庭謄本比較,可以證實控方(證人)說謊和捏造事實來陷害。辯護律師沒有提供證人書面口供給原審法官,也沒有借助口供去質詢第一證人,又因原審法官多次拒絕辯方提供醫學書本作為治療手法的依據,及拒納妻子(表列中醫)提供意見的情況下,加上代表律師沒有代辯方申請醫學專家證人提供意見說明,導致原審法官的判決與真正的事實不符。

6.在本席聽取陳詞後,申請人再以書面作補充陳詞。他說希望本席相信他是清白的和被冤枉的。他不懂法律,不懂甚麼是法律論點,又沒有錢請律師,所以要上庭自辯,並因為緊張而語無倫次,希望能夠完整補寫以下的觀點:

「   裁判官的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決侵犯了醫師的疾病診斷權,侵犯了醫師合理選擇醫療方案權。本案件屬醫療爭議案件,裁判官的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決必須尋找專業佐證,應有醫學專家證人的參與,提供對本案病情採取的醫療方法是否合理的意見,協助法官作出合理的判斷,就這一觀點而言,對全體醫師及今後發生的醫療爭議案件來說,為維護全體醫師的合法權益,維護醫患雙方的平等權益,它將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就[像]建樓『短樁事件』 、『短樁在哪個位置?』、『短了多少?』 ,需要建築工程師的驗證。」

7.申請人也補上香港中醫骨傷學會的信函,內容提到申請人是學會會員,他是一位誠實樸素的好老師和好醫師,不應會作出「非禮」的行為。信件作者指出案中有疑點並強調審訊應有專業人事的佐證去協助裁判官作出裁決。

8.在聽取過及考慮過申請人的陳述和看過相關的文件後,本席認為他所提出的理由未能符合第32 條所列舉的條件。本席認為本案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9.至於本案是否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則並非本席可以裁決的問題。本席會駁回有關申請。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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