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可華 訴 海富苑業主立案法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8/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2009.
1. 2008 年5 月26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服上訴。2008 年8 月5 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命令債務人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HK$110,000。債務人不服向本庭上訴。2009 年1 月20 日,本庭駁回上訴。之後,債務人申請要求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2009 年3 月17 日,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命令債務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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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15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58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7年第23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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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3月17日 判決日期: 2009年3月1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23日 ---------------------- 判 決 理 由 書 ---------------------- 由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前言 1.2008 年5 月26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服上訴。2008 年8 月5 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命令債務人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HK$110,000。債務人不服向本庭上訴。2009 年1 月20 日,本庭駁回上訴。之後,債務人申請要求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2009 年3 月17 日,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命令債務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2.本庭現把判決理由展述如下。 討論 3.本庭駁回債務人針對袁法官命令的上訴,是一非正審判決。債務人若要上訴至終審法院,就必須說服本庭,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a) 條。 4.債務人擬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理由,與他早前在本庭所提出的如出一轍,本庭在2009 年1 月20 日頒發的判案書,已詳細地說明為何這些理由不能成立,在此不贅。 5.本庭認為,在合適的情況下,上訴法庭行使酌情權要求上訴人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以有效地管理上訴程序,是存在已久的法律原則;當中涉及的問題並不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債務人未能提供任何理據,以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a) 條所訂下的上訴條件。 結論 6.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命債務人支付訟費。
債務人(申請人):由褟氏律師行轉聘蕭思鎮大律師代表。 債權人(答辯人):由鄧王周律師行轉聘楊樹彬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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