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838/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09.
1. 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擱置本庭於2008年7月24日,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申索的判決。在該日(即2008年7月24日),原告人因病入院留醫,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的申索,列於申索陳述書的乙段。在該段,被告人的申索顯示:“乙。被告人,公務員事務局經辦人李雪芬主任(以下稱李主任)敷衍失職:-2006年中,本人多次向李主任申請發放退休金解生活困窮,李主任回覆已向受託人李日華律師跟進……但一直未見有結果……到2006年10月,本人被逼申領綜援……原告將社署批予金額資料呈公務員事務局,表示以一個有萬多元長俸的人,淪落申領綜援,被人奚落/譏諷,感到羞恥……李主任尸位素餐,收到領取綜援證明文件,沒有好好跟進事件和向受託人反映拖壓,要求發放本人退休金!李主任冷血無情,慘令本人被逼領綜援長達半年以上,由2006年10月直至本人27/5/07破產期屆滿為止!”根據乙段的內容,第二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如有的話,是應在2007年5月27日之前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