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根容 訴 李日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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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鄭根容先生,今天提出上訴勞潔儀聆案官於1月2日取消及剔除原告人申請勞聆案官在12月10日在鄭先生缺席之下剔除他的申索書的決定及命令。

Case No.DCCJ 4838/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8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4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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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鄭根容  
   
第一被告人 李日華  
第二被告人 公務員事務局經辦李雪芬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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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 : 2008年1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8年1月7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鄭根容先生,今天提出上訴勞潔儀聆案官於1月2日取消及剔除原告人申請勞聆案官在12月10日在鄭先生缺席之下剔除他的申索書的決定及命令。

本案背景

2.鄭先生在去年(2007年)11月1日向兩位被告人提出申索。去年11月30日,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發出傳票,提出剔除原告人所入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書,基於申索書並未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該申索書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或該傳訊令狀及申索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在12月10日的聆訊,鄭先生缺席,在缺席聆訊下,勞聆案官頒下命令,批准剔除原告的申索書及傳訊令狀。

3.在2007年12月27日,鄭先生存入申請剔除勞聆案官在12月10日的命令,該聆訊是本年1月2日早上11時,但原告人鄭先生再次缺席,因此勞聆案官剔除了他的申請。

4.今天的聆訊中,鄭先生提出,他之所以未有出席兩次的聆訊,是因為第一次他並未收到第一被告人的傳票,但第一被告人已存入誓章,證明已把傳票送達到鄭先生的住所。鄭先生並提出,在12月10早上11時,他正在高等法院歐陽桂如經歷司的庭上處理另外一宗訴訟。鄭先生指出,在本年1月2日,未有到庭的原因是因為他錯誤以為聆訊是在1月3日,因弄錯了聆訊的時間,而當日缺席。

5.在今天的聆訊,他聲稱有一個良好的訴訟申索根據。他提出,第一被告失職,令致他在2006年10月失業之後未有領取到他應得到的生活費用。此生活費用早在2003年6月得到社會福利署的報告書支持他可從他的公務員長俸中抽取到適當的生活費。又因為在2003年至2006年9月間,他曾經在安老院當一份護士的工作,每月薪金13,000元,所以他不用向破產管理局要求發放從他的退休金中抽取的生活費用。但他在2006年10月已失卻安老院的工作,又因為第一被告人失職,引致他未能及時從他的退休金中收取任何生活費用。他迫於無奈,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因而受盡委屈、奚落。他亦提出他的兒子因為需要他的資助才能繼續在澳洲讀書,鄭先生因此需要向他人貸款才能支持兒子的讀書費用。

6.根據鄭先生的申索書,第一被告在履行他在破產受託人的職責初時,曾反對社署向原告家庭支出一萬三千多元的報告,強行改為不足四千元,並且以延遲和挪用破產管理處寄給他的函件相迫,威嚇原告簽字同意每月提取退休金,扣除3,980元家庭生活費後,悉數償還破產債權人的欠債,否則會被拘控及延長破產期四年。鄭先生指出,因為第一被告人未有跟進他在2006年10月的申請,鄭先生被迫申領綜援,因此受人奚落、譏諷,感到羞恥。據此原告人要求第一被告人賠償他在精神上、健康上的損失,申請賠償50,000元以上。

7.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誓章,第一被告人曾經在2003年11月10日去信給鄭先生,要求他的妻子到第一被告人辦公室見面,證實她仍然與鄭先生一起生活及沒有收入,並要求鄭先生的三位子女提供書面證明,他們的工作或收入狀況。但鄭先生拒絕合作,因此,在證據不足之下,在鄭先生不合作之下,在2003年至2006年並沒有批准鄭先生把生活費從退休金中抽取,這段時間當中有數月鄭先生曾向破產管理局及公務員事務司作出申請。

8.就算鄭先生對第一被告人的指控失職及延遲發放生活費屬實,但鄭先生既承認他在2003年至2006年9月有一份月入一萬三千多元的工作,他不可能有需要從公務員退休金長俸中收取生活費。以一位破產人士,只有在沒有其他收入下,才可從退休金中收取適當的生活費用,而且,鄭先生拒絕與第一被告合作提供他的當時的收入文件,子女及妻子的收入證明,是鄭先生的不合作而引致第一被告沒有批准鄭先生可從長俸中抽取生活費。

9.鄭先生承認這些關於他的妻子及子女的收入證明文件已於2006年10月全部提供了,那問題只在是否第一被告人在鄭先生2006年10月提供資料之後是否曾經拖延鄭先生的申請,引致他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渡日。

10.就算以上的全部是正確的事實。據他今天所講,是親友對他的奚落,又因為他們告訴他,他應當得到的長俸因未得到而需要申請綜援渡日,全是因為被告人的失職,那他應該控告他們,因此鄭先生覺得有需要到法院向他們作出申索。

11.鄭先生更指出,因為未能從長俸中抽取生活費用,因此需要申請綜援,他曾經失眠,身體亦有影響。根據香港的法例,因申請綜援而感到羞恥,以鄭先生一位退休人士來說,並非一可以成功追索賠償的理由,鄭先生指他的身體健康受損,但實際上他亦提出,他之所以在2006年9月被安老院辭退的理由,是因為他患了精神病,究竟鄭先生的失眠及困擾身體的損害,是否因為他當時患有輕微的精神病以及被安老院辭退引起呢?而且他已得到適當的治療及復原,這些是否可成為一個可以申索的理由呢?鄭先生提出他追討的賠償為50,000元以上,但鄭先生未有提出這50,000元是有何計算根據,他並且在申索書中提出,大部分用作善舉:「目的其來者來追,不會再發生上述類同事件」,這種性質的申索,香港的法庭是不會受理的,只有真正因損失的賠償,法庭才會接受此等申索。

12.因此,據鄭先生的申索陳述書的內容,鄭先生的申索是不可能成功的,繼續此等申索是屬於瑣屑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及早中止可免鄭先生繼續因此訴訟而引起的昂貴訟費,而且,一個完全沒有勝訴可能的申索不單是浪費訟費,亦是浪費法庭的時間,因此我不批准原告人的上訴。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13.被告的訟費單經審核,減至$8,000是訟費全部的,並由原告人支付第一被告人。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一 被告人: 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律師Miss KWOK Shun Kin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