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根容 訴 公務員事務局經辦人李雪芬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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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他的申索書中,原告人指稱第二被告人敷衍失職。他說,2006年中他多次向第二被告人申請發放退休金以解決生活困窮,第二被告人回覆已向受託人李日華律師(即第一被告人)跟進,但一直未見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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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8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48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非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7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7月24日 判案書 1.第二被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2.在他的申索書中,原告人指稱第二被告人敷衍失職。他說,2006年中他多次向第二被告人申請發放退休金以解決生活困窮,第二被告人回覆已向受託人李日華律師(即第一被告人)跟進,但一直未見有結果。 3.至2006年10月原告人被逼申領綜援,原告人將社署批予金額資料呈公務員事務局,表示以一個有萬多元長俸的人淪落申領綜援被人奚落、譏諷,感到羞恥。他指稱第二被告人尸位素餐,收到領取綜援証明文件,沒有好好跟進事件和向第一被告人反映/施壓,要求發放他的退休金,第二被告人冷血無情,慘令他被逼領綜援長達半年以上,即由2006年10月直至2007年5月27日破產期屆滿為止。原告人要求第二被告人賠償,因為上述情由,令致他本人精神、身體健康遭受損失的金錢,數額為五萬元以上。 4.原告人是一名前公務員,在1999年12月退休,於退休時他獲得批予退休金。第二被告人是在有關時候擔任有關退休金的行政主任,她的職責是處理公務員的退休金及僱員補償事宜,包括處理破產的領取退休金人員,根據《退休金條例》第13條或第28條提出發放退休金的申請。 5.本席詳細考慮有關文件的內容,本席找不到第二被告人被指稱失職的行為。原告人指第二被告人敷衍失職,本席看不到第二被告人有失職的行為。原告人指第二被告人沒有跟進他領取綜援的事件,以及向第一被告人反映、施壓,要求後者發放他的退休金。原告人沒有指出第二被告人該如何具體進行施壓的行為。第二被告人的職責是要根據有關法例執行她的職責,而不是向第一被告人施壓。施壓的行為是不對的。原告人的指稱沒有事實的支持,原告人指他被逼領取綜援達半年以上,由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27日,就第二被告人的行為而言,她的行為,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被告人的行為引致原告人領取綜援,第二被告人正確無誤執行職責,不可以被視為原告人領取綜援的行為,原告人的指稱完全沒有事實的支持,因此他的申索沒有成功的希望,即是說原告人的申索沒有訴因的支持。 6.即使他的指稱是事實,根據普通法的原則,他要求的賠償(即精神、身體健康損失的賠償)在法律上是不可賠償的項目。因此,即使他的指稱是事實,他亦不會獲得任何他要求的賠償。 7.基於上述兩個原因,本庭撤銷他的申索。 (法官與與訟雙方商討有關訟費事宜) 8.原告人須支付予第二被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是次傳票申請所有聆訊的訟費)。如與訟雙方就訟費款額不能達成協議,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原告人毋須支付第二被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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