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根容 訴 李日華律師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838/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09.
1. 原告人鄭根容先生今天向法庭作出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8年1月7日拒絕推翻剔除區域法院勞聆案官在07年12月10日,在鄭先生缺席之下剔除他的申索書的決定及命令。
Cited by 3 cases
|
DCCJ48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 2007 年第 4838 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 年 4 月 29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4 月 29 日 判案書 1.原告人鄭根容先生今天向法庭作出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8年1月7日拒絕推翻剔除區域法院勞聆案官在07年12月10日,在鄭先生缺席之下剔除他的申索書的決定及命令。 2.因為07年12月10日,勞聆案官的決定是在鄭先生缺席之下作出,因此,在08年1月7日的聆訊,本席讓鄭先生詳細陳述他的申請理由及根據。經過詳細聆訊之後,雙方根據的論據而作出辯論,本席才作出08年1月7日聆訊當天的決定。 3.在今天的聆訊,鄭先生申請上訴本席在08年1月7日的決定裁決。鄭先生告訴本席,因為去年身體不適,曾經留院醫治多月,引致去年他所提出申請上訴許可權的申請一再押後至今天。今天早上的聆訊,鄭先生亦詳細表述,他曾屢次到破產管理署要求破產管理署的職員給他協助,他亦詳細表述他與第一被告人(即破產管理受託人)多次的轇轕。他指出,他曾經多次向第一被告人提出申請要求第一被告人支持他向公務員事務科申請發放退休金以支持他的生活,因為法院已經頒下他的破產令命令,因此令到他申請收取退休金有多重文件上的複雜問題。他指出,第一被告人遲遲不肯支持他的申請,而且還作出決定把他應得的款項降低,因為第一被告人的拖延引致他需要依賴綜援過活,令他感到羞恥及難堪。因此作出這案的申索,要求法院可頒下賠償他$50,000以上的損失補償。 4.以上陳述,他已全部在他的申索書及誓章中列出,這些事實他亦已在08年1月7日作出披露。今天的聆訊中,他更加詳細地陳述他的申索因由,並且在09年4月24日的誓章中加以表述。我對鄭先生的經歷表示同情,他所受的煩惱及困難,特別在經歷上的困難,在他破產前及破產後是可以明白的。可幸,他在2007年5月28日之後因為四年之期已過,他已不再是破產人士,他應該可以重活新生,繼續向前發展他的燦爛生命。 5.他現在向被告提出的申索是因為第一被告人遲遲不肯支持他申請退休金的申請,因此令致他的退休金未能早日發放。據第一被告人在2007年11月、12月間所提供的資料及誓章顯示,鄭先生當時未能提供正確的關於他的收入及支出的資料,引致到他的資產、財政狀況的報告書遲遲未能完成,這才是鄭先生的退休金未能早日發放的理由。因為這原因,鄭先生表示他需要當時出外工作賺取收入才可以有足夠生活費養家人及自己。可惜,他到安老院工作三年的狀況,他亦未有向第一被告人披露,直至他在安老院的工作完畢之後,他需要依賴他退休金才能生活,他才繼續申請退休金,又因為之前所提供的資料不足,因此發放退休金給他的事宜有所拖延。 6.歸根究底,拖延退休金發放的原因源自鄭先生未有提供資料給破產管理受託人,引致批准遲遲未能發出。破產管理受託人是有一個重要的責任,他需要向破產管理署負責,更需要向債權人負責,他需要得到破產者經濟上的全部資料,如實報上破產管理署,因為鄭先生需要申請從他的退休金中收取每月的生活費,原本是他應得的退休金,但因為他是破產人士,正在進行破產財產管理中,他的財政因此被受監管,這是任何一個破產的人士需要遵守的規則。破產管理受託人需要考慮到債權人是否有被騙去貸出的款項,他的責任是大於只是向破產人士的利益。 7.既然鄭先生亦承認,他在破產命令發出之後,曾經有兩年多三年期間受僱於安老院賺取收入,而這些事實一直到2006年也未有向第一被告破產管理受託人披露,他在失去這安老院工作之後申請退休金的發放的拖延是可預見的結果。事實上,若鄭先生在安老院工作的時候向第一被告人披露他當時有工作及收入,破產管理受託人需要計算他的收入,減去他實際需要的生活費,餘下的金錢是需要向債權人還款的。 8.明顯地,事實令到鄭先生遲遲未能從退休金中領取他每月的退休金款項,主要理由是因為他一直未有提供完整的資料給第一被告人,所以一連串不如意的事便發生了,引致這件事件的拖延。可惜,鄭先生感覺到經濟上的困難、困擾,後來需要申請綜援才能解困,因此令他感覺羞恥及無助。但這些羞恥及無助,鄭先生未能解釋是否可以以甚麼樣的賠償才能彌補他的羞恥,只是羞恥及在親友面前沒有面子,這並不是可在法院民事訴訟中可以追討的。 9.據以上的理由,本席在2008年1月7日才剔除鄭先生的申索,拒絕他申請推翻勞聆案官在07年12月10日的命令。經過今天詳細的聆訊,我未能發覺鄭先生的申請有任何可上訴勝訴的機會,因為這訴訟需要有成功的機會才能繼續下去。既然沒有任何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我拒絕鄭先生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0.我批准今天的訟費經過簡易程序評估為$10,250,原告人需要支付這款項給第一被告人。
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律師 Miss Kwok Shun King 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483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