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o Estates Management Ltd v. Wong Pak Sum and Others
Case No.CACV 50/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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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50 號 (原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7 年第 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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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 年 4 月 21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 年 4 月 24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第一答辯人就本庭 2008 年 12 月5 日的判案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第一答辯人指他的申請是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他認為本案的爭議是關於公契與租約條文的解釋和應用,這些議題是具有重大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另外,他認為本案的裁決涉及該大廈所有小業主的權益,因為大業主在過往 20 多年都於租約內將公用地方的面積改為出租地方的面積,並將所得的有關租金據為己有。 3.本庭根據本案獨特的事實背景對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作出闡釋及就事實作出了判決。本訴訟所出現的爭議只是涉及雙方的利益問題,該大廈的其他小業主並沒有參與本訴訟。本庭認為本案案情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本庭因此拒絕申請及命令第一答辯人支付本申請訟費。
申請人:由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轉聘陳肇基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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