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裕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06/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罪名「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為期3 個月的治療。
Cited by 1 case
|
HCMA30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0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08年第1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4月30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13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罪名「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為期3 個月的治療。 2.上訴人不服判罰,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3.根據裁判官的裁定,上訴人在事發當天早上約9 時許,在軒尼詩道139 號的行人道上,將一枚煙蒂拋進路邊的溝渠內。當時一名食環署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住高志光先生目擊事情,便向上訴人發出告票。 4.在審訊期間,裁判官因為上訴人在審訊時出現的一些奇怪行為,決定先取得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顯示,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適合答辯。 5.在考慮判刑時,裁判官有以下的考慮:
6.基於上訴人病況嚴重,又缺乏家人的支持,不論從公眾利益及他本身的利益考慮,裁判官認為醫院令是最適合的處理方法。答辯人也支持這個決定。 7.上訴人在陳詞時表示發出告票的並不是出庭作證的那位職員,但他不打算就定罪提出上訴。他祇是認為控罪與醫院令是毫無關係的。很明顯,上訴人的的投訴是他不應因這類控罪而被判接受治療。 8.本席很大程度上同意上訴人的看法,尤其是上訴人並沒有因他的病況對自己或其他人士有暴力的表現。其實裁判官也有很小心地衡量如何處理本案,他也在口頭判詞說明這類案一般祇會判處罰款。(見上訴綜卷第 17 頁I 至 Q。) 9.無論如何,上訴人已接受了兩個多月的治療,醫院令也祇剩下一星期的時間,相信上訴人的病情已有改善。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打算改判罰款,而是下令將醫院令的時期減短。 10.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即時獲得釋放。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偉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