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土陽 訴 寬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心粥館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請參閱 CACV131/2009 日期: 2010年3月25日
Case No.HCPI 251/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PI 25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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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土陽  
   
被告人 寬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心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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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9年5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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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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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就工作時遭同事毆打受傷向僱主申索損害賠償。

2.根據聆案官命令,審訊只涉及法律責任問題。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背景

3.被告人於旺角經營粥店。2002年3月21日,原告人受聘為洗碗女工。

4.2002年3月27日,原告人與廚師葉汝行先發生爭執,後被葉毆打受傷。

5.葉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於裁判官席前認罪,被罰款2,000元。葉有一次同類案底。

6.被告人因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被罰款3,500元。

7.相關的僱員補償案件(DCEC 1298/2003)已達成和解,但和解條款只涉及該宗案件。

原告人案情

8.2002年3月27日下午6時30分開工時,原告人因前一晚沒有將碗碟洗好才下班,被葉用粗言辱駡。葉揮動湯勺,狀甚凶惡,叫原告人停工,立即離開。

9.原告人向梁經理說被嚇受驚,非常羞怒,要求立即辭職。經理說原告人辭工便沒有工資,叫她回去工作。

10.原告人到店鋪後巷,與鄰店女工訴苦,準備回到廚房工作時被葉阻擋。她向葉借路,被葉拳打額頭。她逃跑,被葉用秤柄割傷頸部流血。葉從後踢她的背部,她回望被拳打胸部。她逃進廚房時,葉以石油氣罐擲向其背部。

11.她要求報警,經理將葉包庇,搶去她的手電,並提出給她500元了事。最後才報警,將葉拘捕。

被告人案情

12.吳秀勉女士為被告人的董事。事發時她不在場,只聽聞事發經過。經理向她報告指原告人被葉斥責,憤而辭工,但辭工須給予7天通知,而原告人只工作了6天,所以需要補回一天工資。

13.原告人到後巷與鄰店職員傾談,已有足夠冷靜空間。但原告人竟大駡葉達半小時,挑釁葉致襲擊原告人。事發出乎意料之外。

14.葉平常脾氣不壞,從未與人生事,是負責任的員工。現更被升任打理兩店。

討論

15.被告人的目擊證人已離職,沒有傳召。提交的證人口供不予考慮。

16.然而,原告人的供詞與先前的口供存在矛盾:

(1) 她作供指辭職的原因,是葉揮動湯勺恫嚇而受驚,但她對警方的口供及本案的證人口供均無提及此事。而她對警方的口供只提及葉責她爲何不洗碗,她覺得受氣而辭職;

(2) 她解釋對警方的口供沒有提及恫嚇受驚,是因爲警員著她不要說出,怕講多錯多;

(3) 她作供稱在後巷準備回到廚房工作時受襲,但給警方的口供則指準備回到粥店與經理理論時受襲;

(4) 她作供指被割傷頸部流血,但警方口供及證人口供均無提及此事。被問及此事時,她改說只是少少流血;

(5) 她作供說背部被石油氣罐擲中,但之前的口供沒有提及。她雖向警員投訴被腳踢背部,但女警在場檢查她的傷勢,發覺背部沒有傷痕或紅腫,警方就只以用拳頭毆打女子額頭以致紅腫一項,以普通襲擊罪拘捕葉,後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17.本席認爲原告人就辭職的因由及受襲的經過,不盡不實,有誇大之嫌,並非可信的證人。

18.雖然辯方目擊證人沒有出庭,但辯方指稱原告人只被批評沒有做好工作而辭職,與原告人給警方的口供脗合。從原告人庭上表現,看得出她倔強的一面。因此,本席認爲被告人的説法是成立的。

19.僱主對僱員的安全須負合理的謹慎責任,包括免受刑事襲擊的風險。但責任並非預防每一風險,而是消除已知或應知的真實風險,非只是僅可能發生的風險。工作性質越危險,謹慎程度就越大。僱主應採取的合理預防措施,須就一切環境而定。(Wong Wai Ming v Hospital Authority CACV 86/2001(2001 年9月11日)祈彥輝法官(Keith JA)判詞第8至10段引述The Wagon Mound (No. 2) [1967] AC 617,642E-643A烈德勛爵(Lord Reid)的判詞)。

20.葉雖然有襲擊他人案底,本席不認爲被告人作為粥店的經營者有責任考慮他的刑事紀錄,才作出聘用。

21.當僱員只被批評沒有做好工作而提出辭職,並不構成推定解僱,僱主無須免除僱員的終止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2.被告人的代表指出,原告人辭職不遂而到後巷與人訴苦,於一般情況,經已是足夠的冷靜期。襲擊全是原告人挑釁葉所致的,出乎意料之外。

23.基於辯方目擊證人沒有出庭,挑釁一點是沒有證據支持的。即使本席信納葉的脾氣不壞,亦不會作此推論。

24.然而,事件由葉批評原告人沒有做好工作,原告人不忿辭職不遂,繼而到後巷向人訴苦,至葉在後巷對她襲擊,這是合理而知情的旁觀者所不能預見的。梁經理見原告人獨自到後巷而沒再理會,亦非不合理。

結論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認爲被告人須就原告人的受襲負上合約或疏忽的責任。因此,原告人被判敗訴。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吳秀勉代表應訊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請參閱 CACV131/2009 日期: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