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鈺 訴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及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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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許可,針對本法庭在2009年5月5日所作出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69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69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8年第1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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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WONG TSZ YUK (王子鈺)  
    對  
被告人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及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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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9年5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  20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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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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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許可,針對本法庭在2009年5月5日所作出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2009年5月5日,本法庭頒令駁回原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撤銷其就被告人答辯書內第4(c) 段所指稱的事情的剔除申請所提出的上訴。法庭的判案理由已在其判案書內詳細列出,在此不再重複。原告人以法庭並沒有充分考慮其所提出針對司法常務官判決的上訴理由第1至第9項,法庭亦沒有充分考慮原告人在聆訊當天的一部分陳詞,而法庭的判案書內亦沒有列出不接納原告人就案情分析的原因,作為擬上訴之理由。原告人亦指司法常務官在2008年12月16日聲稱不會處理原告人的訟費覆核申請,明顯與正式訟費上訴程序有所違背。

3.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4AA(4)條規定:「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就針對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非正審判決的上訴,批予上訴許可。」

4.如前述,原告人所持之擬上訴理由,基本上是不滿法庭在其判案書內所列出的判案理由,當中並沒有任何進一步和具體的擬上訴原因。在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所陳述的擬上訴論點,基本上亦已在原審時其所提出的剔除理由中所涵括;該些理由法庭認為重要的部分已在判案書內有所處理,法庭亦提出理由,解釋為何不接納原告人的論據。

5.基於這些原因,亦由於沒有新的剔除理據,本法庭不認為原告人所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法庭亦未能察覺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既然如此,法庭按法例,不應頒予上訴許可,故法庭拒絕是次之申請。

[訟費陳詞]

6.就訟費方面,本席認為應以是次申請結果為依歸。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之訟費;除非雙方能就訟費數目達成協議,否則交由聆案官予以評定。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宋泳琛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