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仁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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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提出,要求頒令判定債務人羅仁破產。涉及債項金額,合共HK$95,747.87,都是經評定的訟費。

Cites 3 cases

Case No.HCB 9962/2008
Court
HCB
Date17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996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9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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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羅仁(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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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9年7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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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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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呈請,由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提出,要求頒令判定債務人羅仁破產。涉及債項金額,合共HK$95,747.87,都是經評定的訟費。

2.2007年9月22日,法團對羅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上述債項。同日,受法團委托律師的職員,前往羅先生住所,向他表明要把償債書交給他,但他拒絕開門。律師於是立即發信給他,附上償債書,聲言將於10月5日晚上7時,再嘗試送達,要求他到時在家接收,或與律師另約時間。律師職員依言再往住所,這次卻沒有人應門。基於合理理由,律師相信他是逃避接收償債書,故此在2007 年10月25日,在一份報章刊登了償債書的告示。

3.2007年11月14日,羅先生向高等法院申請把償債書作廢,案件編號是2007年第23號(下稱“HCSD 23/2007”)。他在該案提交了七份誓章,法團提交了兩份誓章,案件在2008年5月8日及9 月2日聆訊,由暫委法官杜溎峰審理,9月2日頒下判決書,撤銷了羅先生的申請。

4.在發出和送達償債書超過一年後,2008年11月21日,法團方可入稟申請羅先生破產。呈請書在11月2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給他。

5.羅先生在2009年1月30日,呈交了第一份誓章,附上一份「反對意見書」,和18份共42頁的附件。呈請在2009年2月9 日,在鮑晏明法官席前聆訊,鮑法官准許他七天內提交補充的反對誓章,法團須在21天後提交回應誓章。

6.2009年2月13日,羅先生提交了第二份誓章,附上一份「增補反對陳述書」,和五份共六頁的附件。法團在3月6日呈交了回應誓章。

7.2009年3月16日,呈請在本席席前聆訊,本席把呈請押後,另定日期聆訊,指示雙方未得許可,不能再存檔誓章,法團須於聆訊七日前,提交聆訊用的文件冊、書面陳述和案例,羅先生須於聆訊三日前,提交書面陳述和案例。

8.誓章的作用,是提交宣誓的證供和文件證據。書面陳述須基於已提交的誓章作出,也可論述法律觀點,不能與誓章混淆。

9.羅先生提前在6月26日,提交了一份四頁的文件,帶有附件15份,共48頁,其中28頁是一宗土地審裁處案件的判案書,編號是LDBM 6/2008,可視為羅先生引用的案例,其餘20頁,是文件證據。羅先生未有許可,不能藉著書面陳述,提交新的文件證據,本席拒絕接納。再者,即使是准許他提交這些新的文件證據,本席也不認為這些文件證據,在本案能起任何作用。

10.償債書和呈請書追討的評定訟費,共有兩項。

11.第一項的訟費,在建築物業管理申請編號2004年第54號(下稱“LDBM 54/2004”)作出。2006年6月16日,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命令,撤銷羅先生2005年11月2日,覆核訟費評定的申請,判他須支付法團就這申請引致的訟費。2007年2月2日,經聆聽羅先生及法團代表律師陳述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4)(b) 條,採用整筆款項評定方式,聆案官評定有關訟費的金額為HK$18,415。

12.第二項訟費,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2262號(下 稱“HCMP 2262/2006”)作出。該案是羅先生就LDBM 54/2004,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在2004年6月21日的判決,申請逾期上訴。2006年12月21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拒絕了申請,命令他支付法團是次申請的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羅先生不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2007年3月14 日,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亦拒絕申請,命令他支付法團該聆訊的訟費,金額同樣由聆案官評定。

13.法團的律師,就HCMP 2262/2006兩次聆訊的訟費,於2007年5月16日存檔了訟費清單。由於訟費金額不超過HK$100,000,訟費評定按照當時尚未修訂的《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1(4) 條進行。2007年6月29日,訟費評定官初步評定訟費總額為HK$70,976.70。2007年7月16日,法團的律師接獲法院書面通知,擬批准訟費的總額,律師遂於7月19日去信羅先生,附上法院通知書,並提示他若對擬批准的訟費總額不服,須於14天內向訟費評定官申請預約日期,進行訟費評定聆訊。羅先生沒有在法定期限,申請預約訟費評定聆訊。由於沒有人反對擬批准訟費的金額,根據上述規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9月10日,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評定訟費為HK$70,976.70。

14.羅先生應該清楚第62號命令第21(4) 條的程序,因為他曾按這條文的規定,反對LDBM 54/2004的擬准訟費,結果法團的訟費單,需由聆案官何志賢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間評定。

15.上述第一和第二項訟費的金額,合共是HK$95,747.87。

16.羅先生在他的「反對意見書」、「增補反對陳述書」和書面陳述,提出眾多反對理由。他今天的口頭陳述,覆述了之前的論點。大部份的理由,都曾在杜法官席前,和上訴法庭三次的聆訊陳述,參看以下的判案書:  HCSD 23/2007,2008年9月2日,暫委法官杜溎峰審理;HCMP 2262/2006,2006年12月21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審理;HCMP 2262/2006,2007年3月14日,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審理;和HCMP 2262/2006,2008年3 月14日,鄧國楨副庭長及楊振權法官審理。2008年3月14日,上訴法庭拒絕批准許可給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羅先生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上訴,2008年7月28日,上訴委員會駁回了申請。本席不打算重新論述,這些已被各級法庭考慮過,並拒絕接納的論點和指稱。

17.再者,本席審理的是破產呈請,著眼點是羅先生是否無力償債。根據《破產條例》第6(2) 條,負債總額相等或超過HK$10,000,而債務人又無力償付,債權人便可以提出破產呈請。第6A(1)(a) 條訂明,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三星期後,債務人沒有還債,償債書又沒有被作廢,債務人便會被視為無力償付。法團都符合了這些條件。

18.羅先生提出的反對理由,就償債書追討債項的爭議,只有以下這些。

19.第一,他指稱HCMP 2262/2006在2007年9月10日,發出的訟費評定證明書,是法團和法庭瞞着他單方面進行評定,他從未接過高等法院任何知會,這樣是違反了「法官行為指引」。這點本席已於上文處理,杜法官在判案書第12和13段,亦明確地駁斥了羅先生的指稱。

20.第二,他質疑上述訟費評定證明書是否合法,因為發出評定證明書時,他仍繼續就該案進行上訴,上訴法庭在2008年3月,和終審法院在2008年7月,都有處理他的申請。這並非是合理的反對理由,上訴法庭在2006年12月21日和2007年3月14日的訟費命令,毋需等待羅先生耗盡一切可行的上訴途徑,才由聆案官評定金額。

21.第三,他指稱上述訟費評定證明書,其中一項評定的金額不合理。該項費用是「代墊支費」,評定為HK$25,000。這是法團聘請大律師出席聆訊,須支付的費用。本席不認為有合理的質疑理由。

22.羅先生其餘的反對理由,大多是圍繞著LDBM 54/2004,聆案官何志賢在2005年評定和在2006年覆核,容耀榮法官在2004年6月21日判決他需要支付法團的訟費,評定的金額是HK$75,851.30,這與償債書追討的訟費無關。再者,HK$75,851.30的訟費,羅先生也一直沒有支付,法團就此在2006年9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取得最終押記令,以他在金源洋樓的物業作押。本席毋需處理這些無關的反對理由。

23.至於羅先生提出就管理費計算的爭議,與法團追討的訟費,全無關連。他聲稱法團計算的管理費,錯誤地每月少收他HK$68,又不當地豁免他交第二期大維修費HK$2,631。他在2009年1月22日,開了張面額HK$22,501的支票,打算付給高等法院,要求本席准許他退還,上述少收的管理費,和豁免的維修費。他指出在LDBM 6/2008, 金源洋樓一群地下商鋪的業主聲稱,法團在2007年的管理費預算計算錯誤,結果梁俊文法官在2009年3月18日判業主得直,他引申說在LDBM 54/2004(即2004年6月21日容耀榮法官的裁決),他所提出法團在1998年的管理費預算計算,同樣也有問題。為了1998年的管理費預算計算,在這十年間他和法團訴訟不斷。

24.本席今天不是審理管理費計算的爭議,這是土地審裁處處理的事。LDBM 6/2008在2009年3月18日的判決,與破產訴訟無關。羅先生與法團多次訴訟,每有敗訴他便需要承擔支付訟費的後果,這是必然的事。

25.羅先生有權支付HK$22,501給法團,但假若他指明,法團需承認該款項是由於錯誤計算管理費,和不當地豁免維修費,法團有權拒絕接受該款項。

26.即使羅先生願意無條件支付HK$22,501,就償債書的債項,他仍欠HK$73,246.87,超過債權人可申請他破產的最低金額。

27.羅先生的反對理由,無一成立。本席必須對他作出破產令,法團在這訴訟的訟費,包括之前一切保留的訟費,將從破產人的產業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彭錦輝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鄭子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