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鈺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44/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HCMA 104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4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722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7月24日 裁決日期: 2009年7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他是一位巴士司機。控方證人作供稱,於案發當日下午3時25分左右,他駕駛着雙層巴士以時速約30公里沿干諾道中(東行)左一線行駛,期間他看見前方約27 英尺遠,有一輛旅遊小巴從左邊路口駛進他的行車線,他便減速,接著,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緊隨旅遊小巴後「標」出來,從同一路口左轉駛入他的行車線,當時巴士與的士相距僅約半架巴士長度(即約18英尺),控方證人立即響「安」及剎車,但巴士左車頭燈與的士右車尾發生碰撞。 3.審訊時,裁判法官有參看兩車因是次碰撞後損毀狀況的相片,那些相片被呈堂列為控方證物P2。 4.盤問時,控方證人同意事發時在他行車線的較前位置有車龍,並稱龍尾在控方證物P2(1) 所示的行人天橋底,小巴駛出路口時,離龍尾還有「少少距離」,所以小巴可以繼續前行,但的士緊隨其後「標」出來。對於上訴人指出:「我架的士駛出嚟之前,我跟住嗰架小巴係停咗」,控方證人表示不同意。控方證人亦不同意當的士大部分車身已駛進巴士的行車線停下來約兩、三秒後,才被巴士撞及。 5.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稱事發時他駕駛的士緊隨另一架的士沿民祥街駛向干諾道中,當他前面的的士駛進干諾道中後,他便停在路口前,先讓一架沿干諾道中左一線行駛的私家車駛過,之後他見距離他好遠,即幾個巴士位遠,才有一架由控方證人駕駛的巴士駛來,上訴人便把的士左轉入干諾道中左一線,當時半架的士已駛進干諾道中,突然他前車停下來,他便跟着停下,約兩、三秒後,巴士駛至撞及他的的士,並把的士推前約一英尺。 6.於盤問時,上訴人稱他看見巴士駛來,他並不知道巴士的車速,但認為自己應該有足夠時間駛進干諾道中左一線。 7.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供詞既不合情理亦不合邏輯,並不可信。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6段開始詳細地解釋他為何不相信上訴人所作的證供。 8.另一方面,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作供清晰、明確,裁判法官相信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而信納他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專注和謹慎的駕駛者,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呈交了5頁圍繞事實方面的上訴理據,主要依賴巴士與的士的距離、行車速度、兩車相撞的計算,本席不再在此敍述一遍,因上訴人已清楚地將計算之公式列出,但本席認為這些算式幫助不到本案,因關於當時的車速、兩車距離等,都是來自證人的估計,時間亦然。舉例說:若有毆打事故發生時,一名證人在街上看到整個過程,證人以旁觀者觀察到受害人被打了5秒鐘,但受害人本身的描述可能稱是被打了15分鐘,因為不同的角度及體驗,會產生不同的差別,這並不是指證人說錯,而是證人自己的估計。所以如在駕駛案件中要作出數理的分析,其實並不準確,不可以依賴,而司機的證供只是描述了當時他看見的情況。 10.裁判法官留意到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已額外小心處理每名證人的證供。 11.裁判法官最主要是分析證人的證供是否合邏輯,若然是有違常理,不合邏輯,裁判法官在該情況下可認為證人沒有說實話。 12.裁判法官於本案上已分析過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6段指出:
裁判法官認為這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另外,若如上訴人所述,他看見巴士與他距離有「幾個巴士位遠」,他才駛出路口,停下來兩、三秒才被撞。以雙層巴士的長度,裁判法官認為在該情況下兩車的損毀狀況便不會如相片所示那般輕微。 13.在眾多理由下,裁判法官最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14.本席認為作為事實的裁決者,裁判法官應是一名最適當的人選,因為裁判法官在庭上能目睹各證人作供及答辯時的神態舉止。 15.另外,上訴人是由小路出大路,而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是有優先權使用大路。上訴人稱巴士從很遠駛來,但裁判法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控方證人作供稱,他們的距離是很近,在該情況下,上訴人仍將的士駛出大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上沒有犯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翱如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