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訴 韓國正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434/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4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案件編號 2008 年第 4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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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韓國正  
第二被告人 周建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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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 年 9 月 7 日

修正通知書

現通知判案書第3頁第6段F行現更正為: -

“6. 2006年9月4日,原告人行使按揭的銷售權,…… ”

第4頁第8段M行現更正為: -

“8. 兩名被告人指原告人以低於巿價出售13B室,他們認為13B室應以$1,100,000出售才對。兩名被告人沒有提供任何測量行的報告以支持13B室的售價為$1,100,000。…… ”

第7頁第18段O行現更正為: -

“18. 對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的証人Fok Siu Lan 在誓章內有詳盡的描述,對該誓章,兩名被告人未能提出有效的抗辯理由。本庭頒令原告人的申請得直。兩名被告人須在14天內支付原告人(1) $253,992.18,以及其中$234,422.57所產生的利息,利息由2007年11月20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2)前述$234,422.57的利息,由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9月6日為止,利率以原告人最優惠貸款利息計算; …… ”

日期: 2009 年 9 月 11 日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